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建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建文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受刑人蘇建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現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考量附表編號1至2之罪,曾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 年度簡字第9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性界限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 王紋瑩
法 官 顏世翠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