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繼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6年2月22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僅泛稱原判決採認之事實、理由、刑度等尚非妥適
,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