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集賢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報錄
法定代理人 廖芳德
被上訴人 雲林縣西螺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鄭玲惠
訴訟代理人 張榮倫
陳信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岑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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