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之抗告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消債抗字,105年度,3號
TNHV,105,消債抗,3,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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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
再抗告 人 葉榮能 
代 理 人 胡峰賓  律師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相 對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方玉山 
上列再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5年9月2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105年度消債抗字第9號
),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再抗告意旨略以:
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雖規定:「聲請清算前二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 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然再 抗告人之債務係發生於民國(下同)93、94年前,於聲請清 算前二年並無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而 造成清算債務,亦無增加其他債務,故再抗告人並不具前揭 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㈡又再抗告人於101年11月16日曾領有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共新 臺幣(下同)747,952元,並將其中730,000元存入訴外人葉 人瑞在彰化銀行南台南分行申設之000000000000號證券戶( 下稱系爭帳戶)內投資股票,至101年12月4日止系爭帳戶尚 餘有546,394元。原法院雖認定再抗告人將資金投入股市之 行為為投機行為,惟該行為應屬投資行為。縱該行為屬投機 行為(假設語氣),系爭帳戶於102年7月30日及8月28日分 別提領現金共計269,800元,並未用於原法院認定之投機行 為上,是原法院認定再抗告人投資行為之金額亦非能以546, 394元計算,應以276,594元計算方為正確【計算式:546,39 4-269,800=276,594】,而此金額仍低於原法院認定之聲 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 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費用之半數即369,096元;故再抗告人無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情事,法院應裁定債務人 免責。
㈢再抗告人既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規定之不 免責事由,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即屬適用法規及認定 事實顯有錯誤,爰提起再抗告,請求重新裁定抗告人免責等 語。
二、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向直接上級法院再為抗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11條第5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係指原裁定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然 不合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 最高法院現尚有效之判例意旨顯有違反,或消極不適用法規 ,顯然影響判決者,並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漏未斟酌證據 、判決理由不備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880號



、80年台上字第1326號判例參照)。本件再抗告人於103年 12月4日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具狀聲請清算 ,經原法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自104年2月13日 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而原法院於105年3月21日依職權 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再抗告人不免責,再抗告 人不服提起抗告,經原法院以105年度消債抗字第9號裁定駁 回,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再抗告,自僅能以原裁定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為由提出,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再抗告人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事件,經原法院以103年度消 債清字第23號裁定自104年2月13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嗣於清算程序期間將再抗告人已供清償之財產即門牌號碼 為台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之拍賣價款832,000元,及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70股 等值金額13,912元,合計845,912元解交至原法院,並由原 法院分配予各債權人,是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遂於104年10月 30日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而再 抗告人免責之聲請,因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第8款規 定之情事而未得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予以免責,原法院遂以 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再抗告人不免責等情,已經 本院核閱原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104年度司執消債 清字第3號及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卷宗屬實,堪信為 真實。
㈡原裁定理由以:再抗告人既知積欠龐大債務,按一般經驗法 則,自應戮力縮減開支,盡力清償所生負債,惟再抗告人反 將於101年11月16日領得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747,952元中之 730,000元,於同年月21日存入訴外人葉人瑞在彰化銀行申 設之證券帳戶內,並即自同年月28日起開始密集投資數筆股 票,而於102年7月29日為最後一筆股票投資後,系爭帳戶餘 額為265,361元;復於102年7月30日、8月28日自系爭帳戶中 先後提領26萬元、9,800元後,系爭帳戶餘額僅存76元乙節 ,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12月26日保普老字第103101525 00號函及再抗告人104年1月26日陳報狀後附彰化銀行存摺內 頁影本在卷可參(見原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卷宗第 143、152至158頁),堪認為真。是以,再抗告人於未完全 清償前所積欠債務之情形下,未思積極履行清償債務,又將 上開鉅額款項進出股票交易市場,而投資股票本即具有一定 風險,再抗告人財務之操作,已遠逾其收入及經濟能力,完 全未考量日後如何履行債務,其投資股票之行為顯將自身消 費、借貸之風險全部轉由債權人承擔,洵難謂非投機之行為



,若仍允再抗告人得藉由消債條例中之免責制度,以規避其 應負擔之償還責任,顯與該制度之立法目的有違。是再抗告 人主張投資股票係為獲得股利或資本利得以增加收入云云, 顯屬無據。又上開帳戶於101年12月4日之餘額為546,394元 即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買賣股票之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 實已逾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 要生活費用之半數369,096元(738,192÷2=369,096元), 核屬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 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 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之情事(上開買賣股票支出及 再抗告人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金額之計算方式,詳 原法院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之理由四,因再抗告 人未就此部分提起抗告,故以該裁定計算方式為準),且再 抗告人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得以免責,遂維持原法院10 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不予免責之裁定;揆諸前揭說明, 於法並無未合。
㈢依上,足認原法院基於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之結果,說明其 認定再抗告人不予免責之心證,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 ;且再抗告人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 規定,乃屬原法院個案判斷事實之問題,要非法律見解之爭 議,即上開認定乃原法院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之職權行為,亦 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間。是以揆諸前揭說明,原裁定據其 確定之事實,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規定 ,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再 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改判,非有理 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1條第5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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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