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建上字,105年度,6號
TNHV,105,建上,6,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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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侯盛雄即侯盛雄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鄭淵基律師
      陳思紐律師
被上訴人  嘉義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春茂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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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