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家上字,105年度,42號
TNHV,105,家上,42,201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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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42號
上 訴 人 毛美麗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鄭猷耀律師
被上訴人  毛美惠 
      毛○○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毛美香 
被上訴人  毛○○ 
特別代理人 毛瑞欽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受命法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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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