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42號上 訴 人 毛美麗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鄭猷耀律師被上訴人 毛美惠 毛○○ 上 一 人特別代理人 毛美香 被上訴人 毛○○ 特別代理人 毛瑞欽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受命法官 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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