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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5年度,87號
TNHV,105,上易,87,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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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87號                                         
視同上訴人 張水金(即苟美珠之繼承人)
      張莉莉(即苟美珠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人 陳黃愛(即陳國柱之繼承人)
      陳冠廷(即陳國柱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人 蔡徐月娥(即徐吳勸之繼承人)
      徐瑛鎂(即徐吳勸之繼承人)
      徐憲章(即徐吳勸之繼承人)
      徐榮顯(即徐吳勸之繼承人)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水金張莉莉承受視同上訴人苟美珠之訴訟。本件應由陳黃愛、陳冠廷承受視同上訴人陳國柱之訴訟。本件應由蔡徐月娥徐瑛鎂徐憲章徐榮顯承受視同上訴人徐吳勸之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 代理人者不適用之;另承受訴訟人,於得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 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視同上訴人苟美珠於民國104年9月24日死亡,其配偶張 水金、長女張莉莉為其法定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07-611頁)。惟該繼承人未具狀聲 請承受訴訟,他造當事人即被上訴人陳上生亦未依民事訴訟 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命張水 金、張莉莉為視同上訴人苟美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 訟。
三、本件視同上訴人陳國柱於104年3月6日死亡,其配偶陳黃愛 、次子陳冠廷為其法定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 卷可稽(本院卷第613-617頁)。惟該繼承人未具狀聲請承 受訴訟,他造當事人即被上訴人陳上生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175條第2項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命陳黃愛 、陳冠廷為視同上訴人陳國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
四、本件視同上訴人徐吳勤於104年5月27日死亡,其長女蔡徐月 娥、次子徐憲章、次女徐瑛鎂、三子徐榮顯為其法定繼承人 ,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19-631頁 )。惟該繼承人未具狀聲請承受訴訟,他造當事人即被上訴



人陳上生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之規定聲明承受訴 訟,爰依前開規定,命蔡徐月娥徐憲章徐瑛鎂徐榮顯 為上訴人徐吳勤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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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