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90年度,24號
TLEV,90,六小,24,20011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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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六小字第二四號
  上 訴 人 銘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 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瑞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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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