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弘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弘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弘毅因詐欺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 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3 月 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75580 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 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9 月7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