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47號
TNHM,106,聲,147,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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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俊志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
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俊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 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 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 年6 月28日,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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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