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6年度,106號
TNHM,106,侵上訴,106,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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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賀年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
侵訴字第94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689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與代號0000-000000(下稱A女,姓名、年籍等詳卷 )係普通朋友,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15時許,受友人李沁 樺之託,陪同心情不佳之A女外出散心,並至釣蝦場唱歌、 飲用啤酒,至同日22時許,再返回臺南市○○區○○街000 巷00號甲○○之住處。嗣甲○○復外出購買伏特加酒及雪碧 汽水返家,與A女一同飲用至同日23時許;而A女因酒醉, 經甲○○引領,至上址住處樓上房間休息,A女進入該處房 間後旋入睡。詎甲○○明知A女於同日飲用多杯啤酒、伏特 加酒,竟萌生乘機性交之犯意,於同日23時50分許,趁A女 酒後精神、意識不清且熟睡而不知抗拒之際,自行將A女下 半身衣褲脫去,以陰莖插入A女之陰道而為性交。俟A女驚 醒發覺因酒後無力反抗,甲○○復抽動至射精在A女陰道內 ,而乘機性交1次得逞。旋A女於翌日即103年10月22日0時5 分,以LINE告知其表姊即代號0000-000000A(下稱B女)遭 性侵乙事,並請B女前來上開地點外接回,再由B女陪同報 警處理,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其他足資識 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影像、聲音、住址 或其有關係之親屬姓名年籍等個人基本資料。故依上開規定 ,本判決之內容不予揭露被害人A女、A女之表姊B女姓名 、年籍、地址等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而以代號為之 ,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方面:




㈠、原審辯護人主張①證人A女、B女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全部 LINE之訊息紀錄,均為審判外之陳述紀錄,皆無證據能力( 見原審卷第21頁)。本院判斷其證據能力之說明如下:1、有關證人A女、B女於警詢時之證述有無證據能力部分: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著有明文。 證人B女於警詢所為之陳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辯護人既主張證人B女之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依上 揭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自不得作為證據。②、證人A女於警詢中所為之供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為傳聞證據,且證人A女業於本院審理中到庭作證 ,其證述內容與先前於警詢中之供述並無重大歧異,亦無傳 聞法則例外之適用,應認證人A女於警詢中之供述,無證據 能力。
2、有關全部LINE之訊息紀錄有無證據能力部分:①、按所謂「傳聞證據」,係指以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證據 ,亦即透過人之意思活動予以傳達之證據。易言之,即陳述 者經由知覺、記憶、表現、敘述或敘述性動作等過程傳達其 所體驗之事實,故亦稱為「供述證據」;而與此相對者即為 「非供述證據」(即非傳聞證據),亦即非透過人之意思活 動予以傳達之證據,例如物證、書證等是。故證據究屬傳聞 證據或非傳聞證據,必須以該證據所欲證明之待證事實為何 (即證明旨趣),作為判斷之基礎。換言之,以供述內容之 真實性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據,應屬傳聞證據;惟若屬於「代 替供述之書面」或「間接之供述」時,書面本身之存在或供 述本身之存在即為待證事實時,此證據並不屬於傳聞證據。 此外,以證明該項供述本身存在,作為推認其他事實存在之 間接事實或情況證據者,該項證據雖具有供述之形式,但因 並非直接以其供述內容之真實性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據,仍非 屬傳聞證據,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8號判決意旨可 供參照。
②、查A女與被告甲○○、A女與B女、A女與李沁樺、B女與 被告甲○○之LINE訊息紀錄內容,於本案係用以證明前揭之 人有以LINE訊息傳遞之證據,並非用以證明對話所陳述內容 之事實為真正,然LINE訊息即為佐證待證事實,揆諸上開最 高法院判決意旨,自非屬傳聞證據,而有證據能力。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



明文。除前揭證據外,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明示 同意有證據能力(見侵訴卷第21頁、第22頁),本院審酌該 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 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 ,認俱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與A女飲酒後,發生 性交行為等情,惟否認有何乘機性交犯行,辯稱:A女看起 來是清醒的,沒有誰主動要發生性行為,是A女叫我陪他、 親她,A女看起來沒有酒醉,她沒有喝多少等語。辯護人則 以:本案僅有A女單方面證述其已酒後意識不清,且A女平 常在家會飲用伏特加酒,有相當酒量,當日是否酒醉,不無 疑義;況且A女與被告僅係普通朋友,若非A女提議喝伏特 加酒,被告當不致湊巧購買A女平日飲用之伏特加酒,A女 既提議續喝伏特加酒,足證A女有一定酒量;又A女認為該 處不是自己家,一個人在被告房間很奇怪,要求被告留下陪 其休息,顯然A女當時有相當思考能力,應無酒醉之情,再 參以證人戴裕政證稱A女是自己走樓梯上樓等情,復證A女 當時清醒,應無酒醉;又案發日,尚有諸多被告之家人在, 一旦A女呼救,被告如何自處?而A女之身體並未受傷;雖 A女有告知B女、李沁樺等人,其遭被告性侵,然此恐係A 女後悔因與男友吵架,而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暨己身憂鬱所 致;至於被告接受測謊呈現不實反應,有無因測謊題目不夠 明確,影響結果,不得執此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等語,為被 告辯護。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被告抗辯不採之理由:㈠、被告業已坦承於上揭時地有與A女為性交之行為,核與證人 A女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所結被性交之事實相符;且將採証 自A女陰道深部之棉棒及A女內褲送驗,均檢出精子細胞層 之男性體染色體DNA-STR型別,與被告之DNA型相符等情,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分別出具之103年11月12日刑生字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3年12月22日刑生字第000000000 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6頁至第7頁、第29頁 至第31頁),足認被告於事實欄所示時、地,確有與A女發 生性交之事實。
㈡、被告及辯護人均以前詞置辯,故本案應予審究者,厥為:被 告於事實欄所示時、地,是否乘A女酒後意識不清致不知抗 拒,而與A女性交?經查:
1、證人A女於偵訊時具結證稱:103年10月21日那天下午,因



為我心情不好,我朋友李沁樺叫甲○○陪我,甲○○陪我去 釣蝦場唱歌、喝酒,我至少喝1罐金牌啤酒,我忘記幾點離 開釣蝦場,到甲○○家約晚上9點多,甲○○才跟我說要繼 續喝酒,我坐在甲○○的車上,車停在甲○○家門口路上, 甲○○另外騎機車去買酒,我有說我不要喝,甲○○說喝一 下沒關係,我還跟甲○○說我要叫我表姊B女載我回家;後 來我有進甲○○家裡,在客廳喝伏特加雪碧,期間有看到 可能是他的家人,喝完酒我跟甲○○說我想睡,所以甲○○ 叫我到樓上他的房間,我有要求甲○○留下來陪我休息,因 為該處畢竟不是我家,一個人在樓上很奇怪,甲○○說他把 酒喝完再上來;我不清楚甲○○何時上來,我上去就先睡著 ,我醒來時,發現甲○○正在我身上,我的下半身衣褲都被 脫掉,我忘了甲○○身上的衣著狀況為何,甲○○當時雙膝 跪在床上,陰莖插入我的陰道;當時我眼睛打開的時候,發 現甲○○壓在我身上,我就跟甲○○說你強姦我,然後推開 甲○○,但推不動,甲○○就做完,還很冷靜,甲○○拔離 我身體後,跟我說我姊姊沒有要來接我,叫我繼續睡覺等語 (見偵查卷第13頁至第16頁)。又被告坦認確與A女有【附 表一】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乙節(見警卷第4頁),為避免 擷取而有斷章取義之嫌,將卷內渠等對話內容全文羅列如【 附表一】,並擷取得心證之對話如下:
A 女:幾點下班
【為什麼你要這麼對我】
你都是這麼對朋友的嗎
還是你根本沒把我當朋友
甲○○:我在忙。下班打給你

A 女:大家都知道【我醉成那樣根本不可能脫褲子】 你為什麼要這麼對我
我那麼真心把你當朋友
甲○○:【對不起。造成你的困擾】

A 女:你沒性侵我,那你對我做的是什麼
【我一睜開眼睛就看到你在對我做那種事情】
你還說你沒性侵我
你到底把我當作什麼
甲○○:我真不知道該怎說。說了你也不信
【對不起。我要上班了】
由上開三段LINE訊息紀錄內容可知,A女屢屢表示真心將被 告當朋友,質疑被告為何要性侵她;被告卻以「對不起。造



成你的困擾」、「我真不知道該怎說,說了你也不信」等語 迴避問題;倘A女當時意識清楚,而誣陷被告性侵,為何被 告一直說「對不起」,絲毫未加以反駁,且係回以:「說了 你也不信」,益徵A女前揭所謂【其上去就先睡著】等語, 並非全然無稽。
2、參以證人李沁樺於偵訊時亦結證指稱:103年10月21日A女 與男朋友吵架,找我出來陪她,但我沒有空,我想到甲○○ 【想認識她】,才請甲○○陪A女;那天甲○○跟我說約A 女去釣蝦場釣蝦,後來甲○○說之後不知道到哪裡,要帶A 女回家一起喝酒,我跟甲○○說你喝完要帶人家回去,後來 甲○○說【那個女生喝醉】,甲○○讓A女去睡他三樓房間 ,這都是甲○○現場跟我LINE說的,甲○○說他會睡一樓, 等A女醒了,會帶A女回去,過了五分鐘,我接到A女給我 的電話,因為她說她【嚇醒,甲○○對她性侵】,A女叫我 趕過去,我在上班,無法過去,我叫她表姊過去,事後甲○ ○有打電話給我說A女自願,說女生自己主動找他,我反問 說【你LINE跟我說她酒醉,那她怎麼主動找你】,甲○○可 能緊張【開始找藉口】,說我與A女要對他仙人跳,要騙他 的錢,我跟甲○○說,我如果給你仙人跳,女生還會給你睡 到嗎,甲○○死不承認說是違反被害人意願性侵,後來A女 再打電話給我,我說妳先報警,我打電話給你表姊了,你趕 快去奇美驗傷,大概過程就這樣等情(見偵查卷第41頁至第 42頁)。再觀之【附表二】所示A女與李沁樺之LINE訊息紀 錄內容,A女曾向李沁樺質疑:「你不是說賀年很好」,李 沁樺嗣後向A女傳送:「報警了沒,我真的無言了」,倘李 沁樺與A女欲設局誣陷被告,李沁樺應不會再詢問A女是否 報警乙詞,是證人李沁樺前揭結證內容應堪信為真實,足認 被告曾向李沁樺表示A女喝醉乙事。
3、證人即A女之表姊B女於偵訊時曾具結證稱:21日那天,A 女心情不好,說要跟朋友去喝酒,後來A女叫我去載她,我 要出發前打電話給A女確定,她沒接電話,我打電話給李沁 華,李沁華就說給甲○○的LINE,我加入甲○○,甲○○一 開始說A女睡著了,【我就對甲○○說你不要對我妹妹亂來 ,甲○○說好】,幾分鐘以後,A女就打電話給我,跟我說 她【被強姦】了,我就叫A女將地址給我,我就去載A女等 情(見偵查卷第32頁),核與【附表三】A女與B女、【附 表四】B女與被告之LINE訊息紀錄內容相符,應可採信。另 細閱【附表四】B女與被告之LINE訊息傳送時間,B女甫於 10月21日23時41分至23時46分間,向被告表示不要對A女亂 來之對話;然10月22日0時1分,甲○○即傳送「他現在堅持



要回家」之訊息給B女,有LINE訊息紀錄內容2份存卷可查 (影本見偵查卷第27頁、彩色版較清晰見偵查卷第71頁證物 袋)。兩者相差約15分鐘,被告亦不諱言期間與A女發生性 行為乙節,是以被告與A女發生性行為後,A女由原本願意 在被告住處休息,轉變為堅持由B女載其離開被告住處,顯 見對於被告甲○○之行為非常生氣,若係兩廂情願,豈有如 此大的轉折?
4、復由證人戴裕政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那個女生好像跟甲○○ 說她想上去睡覺,甲○○就帶她上去,那個女生先走,然後 甲○○在後面;兩個人上樓後,甲○○馬上就下來,整理桌 面,然後甲○○就上去,我還在客廳,大概過十幾分鐘,那 個女生先下來,直接走出去,【頭低低的】,甲○○不到一 、兩分鐘,就是一前一後下樓,也跟著走出去等語(見侵訴 卷第104頁反面至第108頁)。衡情,證人戴裕政為被告之妹 婿,且為原審辯護人聲請傳喚之證人,應無誣陷被告之動機 與必要,其上開證詞應非虛妄。佐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 :A女在樓上跟我說,我才知道B女要來接她,B女不知道 路,在等B女那段時間,A女在對面的馬路,我與A女隔著 一條馬路等語(見原審卷第150頁反面至第151頁)。綜上, 堪認A女上樓約十幾分鐘,且在被告與A女發生性行為後, A女執意離開被告住處,甚至在深夜刻意與被告相隔一條馬 路之距離,等待B女前來之事實。在在顯示A女【不願與被 告共處】,刻意與被告保持一定距離,足見A女已由相信被 告轉為防衛被告之心態。
5、再從A女於103年10月22日凌晨2時25分至奇美醫療財團法人 奇美醫院(下稱奇美醫院)驗傷,有奇美醫院受理疑似性侵 害事件驗傷診斷書1份存卷可查,足認A女離開被告住處【 約2小時】後,即到奇美醫院驗傷乙節。參以被告於偵查中 亦坦承:應該是可以感覺A女那天格外的累,她那天【恍神 恍神】等語(見偵查卷第37頁反面)。衡情,在A女身體已 疲憊之狀態下,竟會在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後,選擇深夜2時 25分至醫院驗傷,佐以上開A女不願與被告共處之客觀事實 ,益徵A女確【無】與被告為性行為之意願甚明。6、被告至法務部調查局進行測謊鑑定,對於「一、你說跟被害 人(0000-000000)性行為時,她沒有酒醉,你有沒有說謊 ?答:沒有。二、你說跟被害人(0000-000000)性行為時 ,她沒有酒醉,你有沒有欺騙?答:沒有。」兩個問題測試 ,所得生理圖譜經分析比對,鑑定結果,被告皆呈現【不實 反應】乙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05年6月29日調科參字第0000 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測謊鑑定書及相關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



(見原審卷第44頁至第60頁),核與證人A女前揭證述其當 時已睡著;及證人李沁樺證稱被告曾說A女酒醉等情相符, 堪認被告於前揭時、地,係乘A女酒後意識不清致不知抗拒 ,而與A女性交無訛。
7、至辯護人雖認為測謊題目不夠明確而影響結果,然考量被告 於警詢表示與A女僅發生過一次性行為(見警卷第3頁), 是以前揭測謊問題應不至於造成被告誤解。況且,本院並非 單純僅憑A女之證述或測謊鑑定報告即認定被告係乘機性交 ,而係相互比對證人A女、B女、李沁樺、戴裕政之證述, 復勾稽【附表一】至【附表四】LINE訊息紀錄內容、奇美醫 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及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 ,始得前揭心證,尚難徒以測謊題目是否明確,遽對被告為 有利之認定。
㈢、綜上所述,相互參酌,被告所辯及辯護人為被告之辯解顯為 卸責之詞,均不足採。本件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事實欄所 示時、地,有對A女為乘機性交之行為,堪予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 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刑法第225條第1項設有 處罰之明文。其所謂相類之情形,係指被害人雖非精神、身 體障礙、心智缺陷,但受性交時,因昏暈、酣眠、泥醉等相 類似之情形,致無同意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之能力者 而言;至被害人之所以有此情狀,縱因自己之行為所致,仍 不能解免乘機對其性交者之刑責(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4376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本件被告趁A女酣眠而無同意性交之理解,又不知抗拒時, 逕對A女為性交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 機性交罪。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因認被告甲○○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25條第1項 ,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趁A女心情不佳, 酒後意識不清之際,對A女乘機性交,已彰顯出被告不思尊 重他人性自主權益,其動機及行為均可議;參以被告於偵查 中,已同意檢察官安排測謊鑑定,經通知被告於104年4月16 日前往鑑定,被告屆期未到;再經檢察官向被告確認是否為 測謊鑑定,被告復同意,然屆期即104年6月9日被告仍未於 前往鑑定;復由檢察官通知被告於104年6月30日至法務部調 查局鑑識科學處南部地區測謊組接受鑑定,惟被告無視歷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內,均有告知「接受測謊前請



保持充足睡眠,毋飲用酒精類飲料,俾利鑑測」,於104年6 月30日前往鑑定時,卻飲用2罐啤酒等情,有偵訊筆錄2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3份、法務部調查局函3份、身心 狀況調查表1份存卷可稽(見偵查卷第37頁反面、第45 頁至 第47頁、第50頁至第53頁、第55頁至第58頁、第61頁至第62 頁);嗣原審於104年11月9日14時40分進行審理程序時,被 告未到,經書記官聯繫被告後,始知被告因工作太累,睡著 了等情,有原審公務電話紀錄、審判筆錄各1 份在卷可查( 見原審卷第99 頁、第102頁反面)徒讓證人即被告之妹婿戴 裕政、A女到庭空等,無法進行審判程序,延宕訴訟進行之 犯罪後態度;再斟以被告之行為造成A女之身心傷害,迄今 未向A女致歉或認錯。惟考量被告無刑案前科,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憑,素行尚稱良好;兼衡以 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承國中畢業、從事賣菜工作、未婚、母 親已五十幾歲、父親六十幾歲,已大腸癌第三期,及學歷、 職業及家庭狀況(見原審卷第153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 期徒刑3年6月。
㈡、經查原審已經極盡調查之能事,認事用法均無不當,且判決 書亦詳實交代對於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對於 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之理由,且就刑法第57條規定事項 所審酌之情形為量刑依據,亦有載明,況量刑亦屬輕刑(法 定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堪稱穩適。㈢、被告甲○○上訴仍稱係A女自己要求其留下陪伴休息,A女 並無酒醉云云,唯上開理由並不足採,業經論析如前,其再 據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信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附錄: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A女於案發前、後,以LINE與被告對話之全部內容7 紙(即警卷第16頁至第17頁之圖二至圖七) ┌───────┬──────────────────────┐
│ 日 期 │ 對 話 內 容 │
├───────┼──────────────────────┤
│103年10月21日 │甲○○:還在睡嗎。。電話不通 │
│ │A 女:不好意思 │
│ │ 我手機摔壞了 │
│ │甲○○:幹嘛這樣 │
│ │ 摔壞還是自己要買。。何必呢
│ │A 女:火氣太大 │
│ │甲○○:乖。。 │
│ │ 會餓嘛 │
│ │A 女:等等能陪我去買手機嗎 │
│ │甲○○:嗯 │
│ │ 整理完打給我 │
│ │ 0000000000 │
│ │A 女:我沒手機能打 │
│ │ 手機壞了 │
│ │ 我用電腦賴 │
│ │甲○○:阿。。你家在那 │
│ │A 女:OOO街OOO巷 │
│ │ OO號 │
│ │甲○○:嗯 │
│ │ 我阿媽家在67號 │
│ │ 好了賴我 │
│ │A 女:好 │
│ │甲○○:真的找不到的話在00國小等 │
│ │A 女:我剛睡醒 │
│ │ 整理一下 │
│ │甲○○:嗯 │
│ │A 女:你大概多久會到 │
│ │甲○○:你好了嗎 │
│ │A 女:我好了 │




│ │甲○○:嗯。。我妹出去買吃的。。小孩丟給我顧│
│ │ 二十分左右到 │
│ │A 女:好。 │
│ │甲○○:到了 │
│ │ 你家樓下 │
├───────┼──────────────────────┤
│103年10月22日 │A 女:我的東西 │
│ │甲○○:我知道。。我下班打給你 │
│ │A 女:幾點下班 │
│ │ 為什麼你要這麼對我 │
│ │ 你都是這麼對朋友的嗎 │
│ │ 還是你根本沒把我當朋友 │
│ │甲○○:我在忙。。下班打給你 │
│ │A 女:你幾點下班 │
│ │甲○○:要去會打給你。還不一定幾點下班 │
├───────┼──────────────────────┤
│103年10月23日 │A 女:你那天是不是射在裡面阿 │
│ │ 萬一我懷孕怎麼辦 │
│ │甲○○:我是射外面。也可能有殘留。若真的懷孕│
│ │ 。看你要我怎麼處理 │
│ │A 女:大家都知道我醉成那樣根本不可能脫褲子│
│ │ 你為什麼要這麼對我 │
│ │ 我那麼真心把你當朋友 │
│ │甲○○:對不起。。造成你的困擾 │
│ │A 女:你為什麼要騙我姐姐說太晚了不來載我了│
│ │ 你是用什麼心態在對待我 │
│ │甲○○:我是不想你去打針吃藥 │
│ │A 女:所以你就可以趁我酒醉性侵我嗎 │
│ │ 你知道這樣我有多難受嗎 │
│ │甲○○:你習慣性了。。一定要戒 │
│ │ 我沒性侵你 │
│ │A 女:你沒性侵我,那你對我做的是什麼 │
│ │ 我一睜開眼睛就看到你在對我做那種事情│
│ │ 你還說你沒性侵我 │
│ │ 你到底把我當作什麼 │
│ │甲○○:我真不知道該怎說。。說了你也不信 │
│ │ 對不起。。我要上班了 │
│ │A 女:你為什麼要這樣對我 │
│ │ 你打算怎麼負責任 │
└───────┴──────────────────────┘




【附表二】A女於案發後以LINE與李沁華對話之內容5紙 (即警卷第17頁至第19頁之圖八至圖十三) ┌───────┬──────────────────────┐
│ 日 期 │ 對 話 內 容 │
├───────┼──────────────────────┤
│103年10月22日 │李沁華:0000000000 │
│ │A 女:你不是說賀年很好 │
│ │ 怎麼會這麼畜生 │
│ │ 還覺得他自己沒做錯什麼 │
│ │ 為什麼他說我傻卻對我做這種事情 │
│ │ 我果然真的很傻 │
│ │李沁華:報警了沒 │
│ │ 我真的無言了 │
│ │A 女:報警了 │
│ │ 我也去醫院驗了 │
│ │ 我問他設在裡面嗎 │
│ │ 他說沒有 │
│ │ 但是他也沒有射在外面阿 │
│ │ 不然精液他是吃下去了嗎 │
│ │ 跟我說他擦掉了 │
│ │ 說我自己脫褲子誘拐他 │
│ │ 誘拐她去死 │
│ │ 還騙我說太晚了姊姊不來載我了 │
│ │ 姊姊根本沒這麼說 │
│ │ 叫賀年載我回家他還不要 │
│ │ 硬要叫我在他家 │
│ │ 我說要回家死不給我回家 │
│ │李沁華:那警察說怎樣 │
│ │A 女:我跟警察說我要告死他 │
│ │ 如果告不成我就要私下處理了 │
│ │ 警察說一定幫我討回公道 │
│ │ 明天做筆錄 │
│ │ 賀年說下班打給我 │
│ │ 我還以為他好人 │
│ │ 想不到只是想上我 │
│ │ 畜生 │
│ │李沁華:好 │
│ │ 那東西拿還給你了嗎 │
│ │ 有事在打給我 │
│ │A 女:還沒給我 │




│ │李沁華:我打他不接 │
│ │A 女:心虛當然不接 │
│ │ 沒做錯幹嘛不接 │
│ │李沁華:有接了 │
│ │ 他說他有傳line給你 │
│ │ 下班會拿你的東西過去給你 │
│ │ 很傻眼 │
│ │ 為什麼每天都這麼多煩人的事 │
│ │ 抱歉我真的不知道他是這樣的人 │
│ │ 我跟阮ㄟ說也不知道怎麼講了 │
│ │ 這件事你認為我害你也好 │
│ │ 但需要幫忙的地方跟我說 │
│ │ 最近真的做什麼都不順 │
│ │ 真的很抱歉 │
│ │A 女:我沒有認為你害的 │
│ │ 我沒有怪你 │
│ │ 你不用自責 │
│ │ 對不起 │
│ │李沁華:沒關係了 │
└───────┴──────────────────────┘
【附表三】A女於案發前後以LINE與B女對話之內容2紙 (即警卷第19頁至第20頁之圖十四至圖十六) ┌──────────────────────────────┐
│ 對 話 內 容 │
├──────────────────────────────┤
│B 女:我在我家 │
│ 我爸他們在睡覺 │
│ 他在工作 │
│A 女:我被強姦 │
│B 女:幹你娘真假? │
│A 女:真的 │
│B 女:你在哪,我去載你? │
│A 女:臺灣臺南市○○區○○街○○○號 │
│B 女:我去樓下打給你 │
│A 女:好 │
├──────────────────────────────┤
│A 女:好 │
│ 今天謝謝你 │
│ 讓你這麼累 │
│B 女:不會。。只希望妳能振作 │




│ 我陪妳就值得了 │
│A 女:我真的活不下去了 │
│ 真的 │
│B 女:妳現在是要處理的事,要麼麼好好跟他說開 │
│ 別一直說想不開這種話了 │
└──────────────────────────────┘
【附表四】B女於案發前、後以LINE與被告對話之內容2紙 (即偵卷第27頁)
┌───────┬─────┬────────────────┐
│ 日 期 │ 時 間 │ 對 話 內 容 │
├───────┼─────┼────────────────┤
│103年10月21日 │23時41秒 │B 女:好好照顧她 │
│ ├─────┼────────────────┤
│ │23時42秒 │ 還有你不要對她亂來 │
│ ├─────┼────────────────┤
│ │23時42秒 │甲○○:我知道鞥 │
│ ├─────┼────────────────┤
│ │23時46秒 │B 女:摁摁 │
├───────┼─────┼────────────────┤
│103年10月22日 │0時01分 │甲○○:他現在堅持要回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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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