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106年度,35號
TNHM,106,上易,35,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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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 幼
輔 佐 人 陳蘭心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侮辱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
字第797 號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續字第109 號 )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幼因其女陳珍妮曾對告訴人陳書德提 出傷害告訴,而告訴人否認,乃於民國103 年11月4 日(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05 年11月4 日)9 時許,在臺南 市○○區○○○街0 號告訴人住家後方之公共場所,質問告 訴人在法庭上狡辯,雙方爭執過程中,陳幼以「操你娘」一 語公然侮辱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 然侮辱罪嫌。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刑事訴訟法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嚴格證明法則,明定得以 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依據者,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 。而「傳聞排除法則」中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無證據能力,係針對證據目的在於證明犯罪事實爭點(issu e on fact )之證據資格而言,若證據之目的僅係作為「彈 劾證據憑信性或證明力」之用(issue on credibility), 旨在減損待證事實之成立或質疑被告或證人陳述之憑信性者 ,其目的並非直接作為證明犯罪事實成立存否之證據,則無 傳聞排除法則之適用,此即英美法概念所稱「彈劾證據」( impeachment evidence),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8 條亦已就 此項「彈劾證據」予以明文規定,基於刑事訴訟發現真實及 公平正義之功能,於我國刑事訴訟上亦應有其適用。故於審 判期日證人所為陳述與審判外之陳述相異時,仍可提出該證 人先前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用來減低其在審判時證言之證 明力,此種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之傳聞證據,因非用於認定犯 罪事實之基礎,不受傳聞法則之拘束。因此,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證明犯罪 事實存否之證據,但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或 減損被告、證人或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 上字第2079號、第2896號、第402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 判決以下所引有關上揭被告陳幼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



書面陳述,均非直接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依上開判決 意旨,皆不受證據能力規定及傳聞法則之限制。三、復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 者,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應依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 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自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 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包括直接證 據與間接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 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足資 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 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 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最高 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又告訴人之指訴,係 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以告訴人之指訴為證據方法 ,除其指訴須無瑕疵,且應有查與事實相符之佐證,始得資 為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61年台上字 第3099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陳書德於警詢 及偵查中指訴,現場錄影(含錄音)光碟1 片、譯文1 份等 為其主要論據,此外別無其他積極證據。
五、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辯解:
㈠訊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告訴 人之犯行,於原審審理時辯稱:伊當時是說「睬因(音譯) 」,是跟自己說不要理告訴人的意思,不是要講給告訴人聽 ,因為其當時一邊刷牙一邊講話,所以發音模糊,而且其只 發出2 個音,並非告訴人所說「操你娘」3 個音等語。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辯稱:「我沒有罵告訴人,我說『ㄘㄚ ˋㄋㄧ』意指『不要理』,當時我在刷牙,我聽到外面有聲 音,就跑出去外面看,告訴人常常違規停車,把堆高機停在 我的房子外面,我們出入會踢到,我們叫他不要把堆高機停 在我的房子外面,因此與告訴人產生糾紛。」等語(見本院 卷第128 頁之審判筆錄)。




㈢輔佐人陳蘭心則於本院審理時為被告陳述稱:「被告有提出 影片可自證其所發為『ㄘㄚˋㄋㄧ』2 個音,並無檢察官所 稱第3 個音被關門聲掩蓋之情形,且在證據四『0853』影片 中,可知告訴人與被告對話均是採用質疑語氣,如被告當時 有說『操你娘』,告訴人應會說『你罵我操你娘嗎?』,但 在錄影光碟中,告訴人卻是說『你剛才說罵我什麼?』,可 見告訴人當時亦聽不清楚被告說了什麼,但告訴人在偵查中 卻說被告是說『操你娘』,互相矛盾。」等語(見本院卷第 142 頁之審判筆錄)。
六、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於105 年11月4 日9 時許,在臺南市○○區○ ○路0 段0000巷0 號、0 號前(即告訴人與被告住家後門口 前)之空地,因陳珍妮與告訴人間之刑事糾紛而發生口角爭 執乙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及陳梅蘭證述明確(見他卷第 3 、11至14頁,交查卷第4 頁),且為被告所坦認而不爭執, 上開情節首堪認定。
㈡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規定之公然侮辱罪,固係以行為人於 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下,以粗鄙之言語、 舉動、文字、圖畫或其他形式為侮謾辱罵,足以產生輕蔑被 害人人格者為其構成要件,然以,依其構成要件之事實本質 ,係以行為人之言語行為為規範對象,則於詮釋行為人行為 性質、或對案件事實進行構成要件涵攝時,即需考量人類語 言之本質及其運用之特徵性質。簡言之,除應考量該語詞或 語句之固有意涵外,並應綜合考量該語詞或語句出現時前後 語句、時間、地點、背景、當時情景,對話雙方目的、身心 狀況、身分、所談論之話題等等因素後,始能對該語詞或語 句之意義為適當之詮釋。
㈢查被告與告訴人間當時對話始末及情境,經原審勘驗被告及 告訴人各自提出之錄影檔案,均顯示被告當時一邊刷牙一邊 與告訴人對話,而於被告向告訴人出言表示告訴人於法庭上 關於未毆打其女陳珍妮之陳述均為狡辯後,被告之女陳梅蘭 在旁出言邀被告返家,被告即以台語對告訴人發出:「ㄘㄚ ˋㄋㄧ(音譯)」等語,隨後立即出現鋁門碰撞聲等情,有 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1至12頁反面,詳細勘 驗結果如附件所示)。
㈣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案發時的發音應該是「ㄘㄠ ㄋㄧ」 或 「ㄘㄠ ㄌㄧㄥ」 ,而認被告於案發時之本意係以「操你娘 」一語辱罵告訴人。然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上開告訴人 提出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下:被告始終以台語發音,合 議庭所聽到的仍為「ㄘㄚˋㄋㄧ」,只有2 個字「ㄘㄚˋㄋ



ㄧ」,並未明確聽到「操你娘」等3 字。此有本院勘驗筆錄 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9 頁)。另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所 提出現場監視器鏡頭2 (證據二)及陳梅蘭以數位相機錄影 (證據四)之2 份錄影光碟,結果如下:⑴證據二監視器鏡 頭2 關於本案起訴侮辱用語「ㄘㄚˋㄋㄧ」2 字之聲音非常 微弱,無法聽清楚,但後面陳幼稱「ㄘㄚˋㄏㄟ阿無效」( 台語)非常清楚。⑵證據四之勘驗結果同證據二,「ㄘㄚˋ ㄋㄧ」2 字聲音非常微弱,無法聽清楚,但後面陳幼稱「ㄘ ㄚˋㄏㄟ阿無效」(台語)非常清楚。此亦有本院勘驗筆錄 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0 頁之審判筆錄)。是檢察官此部 分之上訴主張,自不足採。
㈤綜上原審及本院勘驗結果,本院審酌上開「ㄘㄚˋㄋㄧ」之 發音,與「操你」或「睬因」兩者之台語發音相近,被告口 出之上開話語,因被告斯時以台語發音且口含泡沫,又伴隨 鋁門碰撞聲,以致無法清楚辨識被告發音而確定被告之語意 ,然由被告當時所發言僅有兩個音節觀之,此與公訴意旨所 認被告係辱罵「操你娘」3 個音節已有出入;且依被告口述 上開言詞之前後語句與所處之語境情狀,暨該事件事實過程 觀察,被告之前已一再向告訴人陳稱告訴人狡辯,而表達不 滿,於其女陳梅蘭勸說返家後,始口出上開話語,且往家門 移動,堪認被告上開話語有結束交談之意,被告復於告訴人 對其質問上開話語之意思時,一再陳稱:「ㄘㄚˋㄏㄟ阿無 效啦」、「我們不要ㄘㄚˋㄏㄟ」等語回應,表示不想理會 告訴人,則被告辯稱其所述之上開話語,係意指不要理會告 訴人,要回家了等語,即非毫無可能。參以在場證人即被告 之女陳梅蘭亦於偵查中證稱被告當時係表示「甭理他」等語 (見交查卷第4 頁反面),此亦與被告之辯解相合。本件既 然無法排除被告所說上開話語係指不要理睬告訴人之可能性 ,客觀上即難認被告所述上開話語屬於貶損告訴人個人人格 評價的侮辱行為,且亦難認定被告此舉主觀上有污衊之犯意 ,揆諸上開說明,即難認被告所為符合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 件。
㈥又依據附件之勘驗譯文,被告於說出「ㄘㄚˋㄋㄧ」一語後 ,告訴人立即說:「你剛剛給我罵什麼?」,足認案發時, 告訴人亦未聽清楚被告說了什麼,才會緊接質問被告到底罵 他什麼,若告訴人係明確聽到被告以台語「操你娘」乙詞對 其辱罵,當場應會對被告明確表示為何辱罵他「操你娘」, 而不是以上開疑問句對其詢問,益徵本件並無確切證據足資 證明被告於案發時確有以台語「操你娘」乙詞辱罵告訴人之 犯意及犯行。




㈦另參酌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起訴被告「操你娘」3 個 字是以台語辱罵等語(見本院卷第131 頁之審判筆錄)。惟 台語「操你娘」乙詞,在一般日常生活中,大都是男性使用 來辱罵他人之話語,一般女性鮮少使用台語「操你娘」作為 罵人之語詞,此乃吾人日常生活中所週知之事實,是被告於 案發時之本意,是否欲以「操你娘」乙詞辱罵告訴人,已難 遽予採信。
㈧檢察官雖舉告訴人之證述為據,然按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 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 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 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 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 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 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 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 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 序,即得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而所 謂補強證據,則指該項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與之相互利 用,本於推理作用,在客觀上足以使人對之產生確信之心證 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925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告訴人雖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證稱:被告是辱 罵他「操你娘」等語(見他卷第3 頁、交查卷第4 頁反面、 原審卷第125 頁),然此核與上開勘驗譯文中被告係表示: 「ㄘㄚˋㄋㄧ」,僅2 個音節之事實不符,而由告訴人及被 告之陳述可知告訴人與被告積怨已久,尚難期待告訴人所為 之證述毫無渲染之情,是告訴人雖指證被告對其公然侮辱等 情,然單憑其指訴,檢察官復無其他補強證據,依上揭最高 法院判決意旨,自難逕以告訴人指證作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 一證據。
㈨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尚難認與一般社會經驗及被告之狀況 有違,自難遽認係虛構之詞。被告是否有刑法309 條第1 項 之公然侮辱犯行,容有合理懷疑。檢察官所提證據尚不足以 證明被告有本件被訴公然侮辱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以台語「操你娘」乙詞辱罵告訴人之 犯意及犯行,揆諸上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七、原審以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證明被告上開犯行,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上開公然侮辱 犯行,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依上所述,經核洵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認被告有公 然侮辱之犯意及犯行,仍執上開情詞為爭執,並對於原審取



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持己見為不同之評 價,而指摘原判決不當,殊難酌採;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 其他新事證供本院調查,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麗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附件:原審勘驗譯文
一、勘驗影片檔案檔名:告訴人提出之「陳幼陳梅蘭公然毀謗 及陳幼公然侮辱影片」。
1.勘驗影片記載時間:影片上無時間顯示。
2.勘驗影片地點:臺南市○○區○○○街0 號與0 號後門前空地 。
3.原審勘驗內容如下:
該檔案攝影方式為告訴人陳書德手持手機攝影,拍攝畫面角度 為被告陳幼手持牙刷,站立於告訴人左側,邊刷牙邊與告訴人 對話,被告之女陳梅蘭則手持相機站立於住處門口停放白色車 輛右後側對著告訴人攝影,三人位置相近,站立方位呈三角形 。三人對話均用台語發音,陳幼全程右手持牙刷,口有泡沫, 一邊刷牙一邊說話,三人對話內容如下:
00:01 陳 幼:你打人都狡辯沒有。
00:03 陳書德陳幼你說我打人什麼?
00:05 陳 幼:你打我女兒還狡辯沒有。
00:07 陳書德陳幼你說我陳書德打你女兒?00:11 陳梅蘭:對啊,你打人還敢說沒有嗎?00:13 陳書德陳梅蘭你說我打你姐陳珍妮嗎?00:17 陳 幼:對啊。
00:19 陳書德:對嗎?
00:21 陳 幼:對,你打我女兒,你用照相機打我女兒,你還狡 辯沒有。
00:28 陳 幼:還在法庭狡辯沒有。
00:31 陳書德:你說我怎樣。
00:32 陳梅蘭:走,我們進去。




00:34 陳 幼:「ㄘㄚˋㄋㄧ」(音譯)。
出現鋁門碰撞聲「碰」。
00:36 陳書德:你剛剛給我罵什麼?
00:38 陳 幼:「ㄘㄚˋㄏㄟ」阿無效啦。
陳幼一邊以右手開啟鋁門,一邊說話)
00:40 陳梅蘭:來,你要先過來。
00:41 陳 幼:我們不要「ㄘㄚˋㄏㄟ」。
00:42 陳書德陳梅蘭陳幼你說我打你們,一個打你女兒一個 打你姐姐就對了。
00:46 陳梅蘭陳幼一同進入屋內。
00:49 陳書德:好,針對這一句我會存證。
二、勘驗影片檔案檔名:被告提出之「證據一監視器(鏡頭1-嘴 巴刷牙,08-45-08)」
1.勘驗影片記載時間:影片上時間顯示為103 年11月4 日8 時44 分許。
2.勘驗影片地點:同前。
3.原審勘驗內容如下:
該檔案無聲音,攝影方式為固定於被告房屋左上側之監視器, 拍攝畫面角度為告訴人手持錄影器具對著被告攝影,被告手持 牙刷邊刷牙邊與陳書德對話,陳梅蘭手持相機對著告訴人攝影 (背對畫面)。
4.畫面時間20秒時,陳梅蘭以左手碰觸鋁門,鋁門並未開啟,畫 面時間23秒時,被告陳幼走向鋁門,打開鋁門轉身與告訴人做 交談,再與陳梅蘭一同進入屋內。

三、勘驗影片檔案檔名:被告提出之「證據二監視器(鏡頭2-聲 音檔08-45-08) 」
1.勘驗影片記載時間:影片上時間顯示為103 年11月4 日8 時45 分許。
2.勘驗影片地點:同上。
3.原審勘驗內容如下:
攝影方式為固定於被告房屋右上側之監視器,拍攝畫面角度陳 梅蘭站立之汽車旁。3 人對話內容如下:
00:03 陳梅蘭:你不用審問犯人的情況啦。00:05 陳書德:你說我怎樣。
00:07 陳梅蘭:走,我們進來。
00:08 陳 幼:「ㄘㄚˋㄋㄧ」(音譯)。
00:10 陳梅蘭伸手往鋁門方向動作,出現鋁門碰撞聲「碰」。00:10 陳書德:你剛剛給我罵什麼?




陳梅蘭打開鋁門,鋁門未閤上,陳幼靠近鋁門,繞向陳梅蘭身側。
00:12 陳 幼:「ㄘㄚˋㄏㄟ」阿無效啦」。 陳梅蘭:來。(將鋁門更向外開啟)
00:17 陳 幼:我們不要「ㄘㄚˋㄏㄟ」。
陳幼打開鋁門,與陳梅蘭一同走回屋內。
00:20 陳書德陳梅蘭陳幼你說我打你們,一個打你女兒一個 打你姐姐就對了。

四、勘驗影片檔案檔名:被告提出之「證據五--睬因(2014.11. 4 )第20秒」
1.勘驗影片記載時間:影片上無時間顯示。
2.勘驗影片地點:同上。
3.原審勘驗內容如下:
攝影方式為陳梅蘭手持相機對著告訴人攝影,對話內容如下:00:00 陳書德陳梅蘭你說我打你姐陳珍妮嗎?00:02 陳 幼:對啊。
00:05 陳書德:對嗎?
00:07 陳 幼:對,你打我女兒,你用照相機打我女兒,你還狡 辯沒有。
00:13 陳梅蘭:你不用審問犯人的情況啦。00:15 陳 幼:還在法庭狡辯沒有。
00:17 陳書德:你說我怎樣。
00:19 陳梅蘭:走,我們進去。
00:20 陳 幼:「ㄘㄚˋㄋㄧ」(音譯)。
出現鋁門開關碰撞聲「碰」。
00:21 陳書德:你剛剛給我罵什麼?
00:22 陳梅蘭:走。
00:23 陳 幼:「ㄘㄚˋㄏㄟ阿無效啦」
00:28 陳梅蘭:你要先過來。來。
00:29 陳 幼:我們不要「ㄘㄚˋㄏㄟ」。
00:33 陳書德陳梅蘭陳幼你說我打你們,一個打你女兒一個 打你姐姐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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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