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財
選任辯護人 陳柏達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04 年
度易字第690 號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90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陳○○(民國93年8 月份出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父,緣陳○○前因故寄養於告訴人 乙○○家中,被告懷疑陳○○有遭告訴人之子黎彥廷性騷擾 ,心生怨憤,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04 年2 月11 日11時47分許,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告 訴人任職之嘉義縣○○鄉○○○○健康中心公務電話,對告 訴人恫稱:我會把妳兒子搞到沒書可以唸(必嘎沒書湯踏) 、我會把妳兒子搞到沒兵可以當(必嘎沒兵湯做)、我會把 妳兒子搞到沒工作(必嘎沒頭路湯做)、我一定搞死妳(均 台語)等語,以加害黎彥廷名譽及告訴人生命、身體之事為 恐嚇,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1 項、 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 號判例)。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 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 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況刑事訴訟法第16 1 條第1 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 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 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而告訴人之 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 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則在未究明前,自不得遽 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而所謂無瑕疵,係指被害人所為不利 被告之陳述,與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驗或卷附其他客觀事證 並無矛盾而言,至所謂就其他方面調查認與事實相符,非僅 以所援用之旁證足以證明被害結果為已足,尤須綜合一切積 極佐證,除認定被告確為加害人之外,在推理上無從另為其 他合理原因之假設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 、92年度台上字第5580號判決)。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無 非係以告訴人指訴、證人即當時在旁聽聞告訴人接聽電話之 替代役蕭力豪、證人即任職嘉義市政府社會局社工莊雲卿之 證述、告訴人提出如附表一所示公務電話譯文及用戶受信通 信紀錄報表等為其論據。訊之被告固坦承係陳○○之父,陳 ○○因故寄養於告訴人家中,被告懷疑陳○○有遭告訴人之 子黎彥廷性騷擾,而於上揭時間,以行動電話撥打告訴人任 職之○○○○公務電話等情;然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 行,辯稱:「當天並未向告訴人恫稱:我會把妳兒子搞到沒 書可以唸(必嘎沒書湯踏)、我會把妳兒子搞到沒兵可以當 (必嘎沒兵湯做)、我會把妳兒子搞到沒工作(必嘎沒頭路 湯做)、我一定搞死妳(均台語)」等語。
四、經查,被告有於104 年2 月11日11時47分許,以其所有之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告訴人任職之○○○○健康中心 公務電話,與告訴人通話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原審 卷第316 頁),核與告訴人之證述相符(見原審卷第151 頁 ),並有用戶受信通信紀錄報表附卷可憑(見偵卷第25-26 頁)。惟被告是否有恐嚇告訴人之情事,爰就本案相關事證 析述如下:
㈠被告撥打電話給告訴人之時,其手機有錄下對話內容(事後 已刪除),當天前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下稱婦 幼隊)詢問室製作筆錄時,並曾當場播放該錄音檔,而經由 婦幼隊之設備錄音、錄影等情,為被告所自承(見偵卷第22 頁、原審卷第65頁),核與證人即婦幼隊員警洪孟如在原審 之證述相符(見原審卷第163 頁),復有該婦幼隊之影音檔 扣案可憑。原審法院勘驗該婦幼隊影音檔,其內容確有被告 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之對話,且被告播放手機錄音時,證人莊 雲卿有在場,亦經告訴人、被告確認無誤(見原審卷第302-
303 、316 頁),並經莊雲卿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203-20 4 頁)。依原審法院勘驗該影音檔中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內 容,其結果略為:⑴手機通話時間1 分45秒,⑵手機通話內 容,因被告係在婦幼隊詢問室中播放,經婦幼隊錄音、錄影 (按:即由婦幼隊之設備轉錄),故僅得其中部分清晰對話 內容,有勘驗筆錄存卷可考(見原審卷第299 頁),其詳細 內容則如附表二所示。本院審理中,經依檢察官聲請,再將 婦幼隊錄製之影音檔案送請法務部調查局就其音訊部分進行 優化處理後,另行勘驗結果,其對話內容則如附表三所所示 。惟無論依附表二或附表三之清晰對話內容,均無法證實被 告有告訴人所指恐嚇之完整言詞。
㈡證人莊雲卿在原審證稱:「我知道甲○○有於104 年2 月11 日打電話給乙○○,是乙○○有打電話給市政府負責寄養家 庭業務的承辦人員,辦公室的同事告訴我的。而當天下午, 甲○○前往婦幼隊製作筆錄前,有到市政府大樓拿錄音內容 給我聽,甲○○有提到乙○○說他恐嚇,故要我聽聽看這樣 算是恐嚇嗎?甲○○播放手機錄音時,我可以清楚聽到錄音 檔案內容,故對於大部分對話內容都有印象,對話內容中雖 然有講到附表二所示之測謊、編號13、21、22、23、25、27 內容,及附表一所示你女兒很會編故事,你不知道嗎,但甲 ○○並未回必嘎沒書湯踏、必嘎沒兵湯做、必嘎沒頭路湯做 、我一定把妳兒子必嘎沒頭路、我一定搞死妳。甲○○雖有 講到沒書念,但是說讀軍校,這件事情會不會影響到他沒有 書念,我就不知道了,但是這件事情我一定要告,且是在通 話快結束時,說我一定要告妳兒子,乙○○提供的譯文是寫 要搞到她兒子沒有書念,但甲○○說的跟乙○○提供的公務 電話譯文有出入。因乙○○打電話到市府社會處時,不斷的 陳述甲○○有說必嘎沒書湯踏、必嘎沒兵湯做、必嘎沒頭路 湯做,所以甲○○播放手機錄音給我聽時,我有特別注意有 無講這三句話,但甲○○確實沒有講,我聽的懂台語,我與 家人平常對話是國、台語混雜」等語甚詳(見原審卷第193- 197 、200-207 頁),故被告辯稱其與告訴人對話時,並未 恐嚇告訴人前開言語,尚非無稽。
㈢告訴人在原審證稱:「甲○○撥打給我的對話內容,確實如 我製作的譯文所載,我是在掛完電話約5 分鐘內立刻製作譯 文,甲○○是在如附表二所示編號28通話時,說我一定把妳 兒子搞到沒有工作,我一定搞死妳後,就掛電話」等語(見 原審卷第157 、161 、303 頁)。是依告訴人所言,其與被 告最後一句對話內容應為「我一定把妳兒子搞到沒有工作, 我一定要搞死妳」(即附表一編號8 之內容)。而證人蕭力
豪雖於警詢中證稱:「有聽到甲○○嗆聲表示要搞到乙○○ 的兒子沒工作、一定要搞死妳」(見警卷第7 頁),於偵查 中證稱:「好像有說要把乙○○搞死」(見偵卷第21頁反面 )等語;然亦同時表示:「我並未聽到整通電話結束,其他 的部分我沒有聽到」(見偵卷第21頁反面),且在原審亦證 稱:「我並未將整個電話對話聽完,偵查中當時不太確定, 所以我才會講好像,但我現在可以確定我沒有聽到對方有說 我一定搞死妳,我的台語不錯」等語(見原審卷第128 頁) 。可見被告是否有向告訴人恫嚇「我一定把妳兒子搞到沒有 工作,我一定搞死妳」,除告訴人指述及其提供之公務電話 譯文外,尚乏其他積極事證可佐。
㈣就被告有無向告訴人恫嚇「我會把妳兒子搞到沒書可以唸( 必嘎沒書湯踏)、我會把妳兒子搞到沒兵可以當(必嘎沒兵 湯做)、我會把妳兒子搞到沒工作(必嘎沒頭路湯做)」部 分:
1.證人蕭力豪於警詢時雖證稱:「案發時,我與乙○○在○○ ○○健康中心工作,當時乙○○接到一通不詳電話,電話中 與對方言詞交談突然變得嚴肅,我好奇遂上前貼近聽筒,我 有斷續聽到電話中對方男子嗆聲表示要搞到乙○○的兒子沒 書念、沒兵當、沒工作」(見警卷第6-7 頁);於偵查中證 稱:「案發時,甲○○撥打電話給乙○○時我在場,我一開 始沒有聽到他們講話內容,後來看乙○○的表情很奇怪,我 就靠過去話筒那邊聽,對方都講台語,我有聽到我要搞到妳 兒子沒書可念、沒兵可當及沒工作就一直重複這三句很多次 ,前面我沒聽到,我聽的比較清楚是罵的部分」(見偵卷第 21頁反面);於原審證稱:「案發時我在○○○○健康中心 與乙○○聊天,突然有電話來,通常乙○○接到電話會說『 健康中心你好』之類的,但當時乙○○怪怪的,且話筒傳來 的聲音很大聲,幾乎聽得到話筒有聲音傳出來,我就靠過去 聽,但一開始我沒有聽,我有聽到乙○○跟對方說你是怎麼 樣當人家爸爸的,且聽到對方說『必嘎妳兒子沒書湯踏、必 嘎沒兵湯做、必嘎沒頭路湯做』(台語),重複了2 、3 次 ,這三句話最清楚,且原始對話內容就是如此,我也有聽到 乙○○說你在恐嚇我嗎」(見原審卷第122-123 、127-128 頁)等語。
2.然被告於案發後,前往嘉義市政府找社工人員莊雲卿,並當 場播放本案手機錄音予莊雲卿聆聽,而莊雲卿並未聽到前揭 三句恐嚇言詞,業如前述,核與證人蕭力豪上開證詞迥異, 故被告是否確有向告訴人恐嚇前揭言語,尚非無疑。又依告 訴人在原審證稱:「必嘎沒書湯踏、必嘎沒兵湯做、必嘎沒
頭路湯做,被告是講台語,這三句話是緊接著講,並且連續 講好幾次,中間沒有摻雜其他的話,印象中,這三句話被告 至少講2 次,當時被告講這三句話時,語氣非常的兇,聲音 很大聲,我是在被告講完這三句話後,跟被告說你在恐嚇我 嗎」等語(見原審卷第303 頁)。衡諸常情,倘被告確有於 電話中大聲且不斷地重複前揭言語至少2 次,則莊雲卿豈可 能於被告播放錄音檔時,未聽聞上開恐嚇言詞。 再者,告訴人雖於原審證稱:「於警詢及偵查中,並未跟蕭 力豪表示要如何證述」(見原審卷第158 頁);然亦證稱: 「我與蕭力豪是同事關係,我製作完電話譯文後,有提示給 蕭力豪看,且蕭力豪於警詢及法院開庭時,都是我載他去的 ,地檢署不太確定」等語(見原審卷第157-158 頁),故蕭 力豪於警詢、原審或偵查中作證,是否係因看過告訴人提供 之公務電話譯文而受影響,始為不利被告之證述,實非無可 能。且檢察官於104 年6 月15日偵查中,僅傳喚告訴人及蕭 力豪,其二人均有到場;同年7 月13日,則僅傳喚莊雲卿到 場,並未傳喚告訴人,有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在 卷可查(見偵卷第19、35頁)。而依莊雲卿在原審證稱:「 104 年7 月13日檢察官開庭,我在外面等候開庭時,乙○○ 有先拿她製作之電話譯文給我,乙○○是要我看當時譯文內 容,我是看完後才開庭的,我看完後,開庭的陳述及對事情 的回應,確實會去回想當時的情形」等語(見原審卷第199 頁),並經告訴人在原審證實確有其事(見原審卷第305-30 6 頁)。
查告訴人與蕭力豪為同事關係,彼此交情顯較莊雲卿更為熟 稔,告訴人是否有於蕭力豪到庭作證前,亦提供其製作之公 務電話譯文給蕭力豪觀看,故蕭力豪始為不利於被告之證述 ,亦非無疑,其所為證詞既有前揭可疑之處,自無法遽採為 補強告訴人指述之證據,而逕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莊雲卿雖 係負責被告家庭之嘉義市政府主責社工,並與被告有所接觸 、認識,然莊雲卿身為公務人員,復與被告無親屬關係(見 原審卷第193 頁),則依其專業身分,自當客觀公平處理, 並無偏袒迴護被告之必要,故證人莊雲卿之證詞,應較蕭力 豪之證述可採。
3.另就附表二勘驗譯文編號8 、9 之對話部分,告訴人在原審 雖證稱:「被告於附表二編號8 所示通話時,即有講到必嘎 沒書湯踏、必嘎沒兵湯做、必嘎沒頭路湯做」(見原審院卷 第304 頁),然另又證稱:「被告除了在附表二編號20,有 講到上述三句話,並於附表二編號28有講到必嘎沒頭路外, 其餘並未講到這三句話」(見原審卷第303-304 頁),所述
明顯有矛盾。且原審法院詢問告訴人何以稱呼被告「陳○○ 的爸爸」時,告訴人先證稱:「我不確定,我會這樣叫他, 是因為他一直重複」;後改稱:「也不是不確定,因為他整 通電話內容就是一直在重複那些話」;後又稱:「我可以確 定,就是必嘎沒書湯踏、必嘎沒兵湯做、必嘎沒頭路湯做, 這三句話」等語(見原審卷第304 頁),益徵告訴人之證述 先後不一,被告是否確於附表二編號20之對話中向告訴人恫 嚇前揭言語,尚屬有疑,其所為指述自難遽以採信。 4.雖莊雲卿於偵查中係證稱:「甲○○與乙○○通話內容,與 乙○○製作之逐字譯文內容差不多,但我沒有聽到錄音中甲 ○○說要搞死妳,但他確實有講到要搞到對方兒子沒有書唸 等類似的話,言下之意就是要跟乙○○說要讓這件事情進入 訴訟,要讓對方的兒子為這件事付出代價」等語(見偵卷第 37頁)。然莊雲卿在原審係證稱沒有聽到被告說要讓告訴人 的兒子「必嘎沒書湯踏、必嘎沒兵湯做、必嘎沒頭路湯做」 ,業如上述;而就其在偵查與審理中之證述有所不符部分, 亦證稱:「我沒有聽到類似『必嘎沒書湯踏、必嘎沒兵湯做 、必嘎沒頭路湯做』的話,我聽到的是甲○○說要告對方, 可能會影響到乙○○兒子讀書或工作之類的,但上半部即甲 ○○講他女兒住在乙○○家為何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大致上 是一樣的,下半部則是必嘎沒書湯踏、必嘎沒兵湯做、必嘎 沒頭路湯做、要搞死妳(台語),錄音內容雖有提到讀書、 工作的事情,但甲○○只有講一次,沒有重複,我當時沒有 注意看筆錄內容就簽名了,但我當時不是這個意思」等語明 確(見原審卷第117-118 頁)。
原審法院勘驗莊雲卿於偵查中之錄音光碟,當時檢察官與莊 雲卿之詢答內容略為:「(閱覽《告訴人製作之譯文》後稱 )內容差不多啦,但是我並沒聽到說,我是沒聽到說他講到 他一定會搞死妳這句話」、「(他有說這一句話嗎?有說這 一些嗎?就說什麼我要把妳兒子搞到沒書可唸,沒兵可做, 搞到沒工作可做(台語),有說這些東西嗎?因為他可能比 較情緒化,因為她說這三句話不斷地重複不斷地重複不斷地 重複,有這樣的情形嗎?)他播給我聽的時候是沒有不斷的 重複,但是他確實他有,因為情緒上來他很生氣,他確實有 講到那幾句話」、「(有講到說要搞到對方兒子沒有書唸… )但他是不是那三句話都有講到,我不是很確定,但是他… 」、「(有類似的話就是了?)對。他言下之意就是,言下 之意有告訴乙○○,就是他已經要讓這件事情進入訴訟。然 後就是讓…」、「(他言下之意就是跟乙○○說讓這件事情 進入訴訟?)對。然後就是要讓就是對方的兒子應該要接受
到他,要為這件事情付出代價」,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 原審卷第324-330 頁)。
綜合莊雲卿之前後證述內容,雖曾提及被告有講到「那幾句 話」,然亦表明被告之意思係有意進行訴訟,要讓告訴人之 子付出代價,核與本院勘驗婦幼隊影音內容,所示兩方如下 對話內容:「《附表三編號10》被告:妳聽我講(聽不清楚 )我要測謊,我絕對要測謊,齁,(聽不清楚)我百分之百 要測謊,我答應妳我絕對要給妳兒子沒…(聽不清楚)」。 《附表三編號12》被告:我不會給妳冤枉。(聽不清楚)測 謊(聽不清楚)我跟妳說真的」。《附表三編號20》被告: (聽不清楚)我百分之百要去測謊(聽不清楚)。《附表三 編號23、24》告訴人:你現在是在恐嚇我嗎?被告:我沒給 妳恐嚇,我沒給妳恐嚇。(聽不清楚)。《附表三編號27-3 0 》告訴人:我希望你走法律途徑。被告:好,我知道。( 聽不清楚)告訴人:你走法律途徑。我等你。被告:我跟妳 講坦白的(聽不清楚)」相符,堪認被告係因強烈懷疑告訴 人之子確有對其女兒為不當行為,故而堅稱要測謊並進行訴 訟。
5.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 生危害於安全者,依刑法第305 條之規定,必以對生命、身 體、自由、名譽、財產有惡害之通知,使心生畏怖並致生危 害於安全者,始得以上開規定相繩,如係以非惡害之方法( 如告知將提起訴訟等),則非此所指之恐嚇。又恐嚇罪之成 立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而被害人是否心生畏 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另言語是否 屬於「加惡害」之事,須該言語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 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是以被告之言語,是否屬於惡 害通知,尚須審酌其前後之供述,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 得僅由告訴人採取片斷,及僅憑告訴人主觀認定是否心生畏 怖,即據以認定是否構成恐嚇罪。倘行為人基於行使合法自 身權益之意思,將其所欲採取之舉動預先通知他人,縱受通 知之人因恐相關事項張揚,危及其名譽或工作,仍難據此即 認屬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之不法惡害。
本件被告縱如告訴人及證人蕭力豪所證,有向告訴人揚言要 讓其子「必嘎沒書湯踏、必嘎沒兵湯做、必嘎沒頭路湯做」 等類似言詞,亦係表示要循測謊、訴訟等合法途徑讓告訴人 之子為自己行為付出相當代價,亦即訴訟結果可能會影響其 學業或工作,與恐嚇罪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之構成要件,尚屬 有間,亦難僅因被告上開言語,即認其主觀上有恐嚇告訴人
之犯意,而遽以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相繩;上開 莊雲卿於偵查中之證述,亦難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舉證據,並未達於一般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法院無從形成有罪之心證 。此外,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認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恐 嚇犯行,依上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被告本件之犯罪 尚屬不能證明。原審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 合。檢察官依告訴人之聲請提起上訴,仍執同上莊雲卿偵查 中之證詞等證據,為與原審不同之認定,指摘原判決不當, 核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附表一:告訴人自行製作提供之公務電話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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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對話者│譯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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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告訴人│健康中心您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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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 │妳是怎樣當人家的媽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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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告訴人│請問你是哪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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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 │(被告才從此一發不可收拾,根本不讓告訴人發言)我是陳○○的│
│ │ │爸爸。(被告才大多都是台語發言)妳是怎樣當人家的媽媽的?我│
│ │ │女兒在妳家住的時候,妳兒子都在半夜二點,趁我女兒睡覺的時候│
│ │ │,偷偷跑進去她的房間三次,還對我女兒胡北來,妳是怎樣當人家│
│ │ │的媽媽的?(這句話在此一再重複多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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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告訴人│你是怎樣當人家的爸爸的?你女兒很會編故事,你不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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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告 │我會把妳兒子搞到沒書可以念(必嘎沒書湯踏),我會把妳兒子搞│
│ │ │到沒兵可以當(必嘎沒兵湯做),我會把妳兒子搞到沒工作(必嘎│
│ │ │沒頭路湯做)。(這三句話在此一再重複多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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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告訴人│你在恐嚇我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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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 │我可以接受測謊!妳試試看,我一定把妳兒子搞到沒有工作(必嘎│
│ │ │沒頭路),我一定搞死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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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告訴人│(直接掛斷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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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原審勘驗被告前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詢問室 播放手機錄音檔之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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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對話者│譯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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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10:39 │
│錄音顯示被 財撥電話至○○○○並轉接分機至該校健康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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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告訴人│(10:40)健康中心你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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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 │甘是黎彥廷的媽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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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告訴人│嘿,我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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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 │(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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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告訴人│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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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告 │我陳○○的爸爸(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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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告訴人│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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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50-11:02 │
│ │音量小且兩人話語重疊聽不清楚,只隱約聽到被告說:「我跟妳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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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我要測謊,齁,(告訴人中間講的話聽不清楚)我百分之百要測謊│
│ │ │,我答應妳我絕對要給妳兒子(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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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告訴人│陳○○的爸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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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告 │我不會給妳冤枉。(聽不清楚)測謊(聽不清楚)我跟妳說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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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告訴人│沒關係,你要讓我講話嗎?你可以讓我講話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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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 │妳那兒子做什麼事情我(聽不清楚)做什麼事情(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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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告訴人│那你選擇相信你女兒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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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被告 │(聽不清楚)反正我跟妳說真的(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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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告訴人│(聽不清楚)過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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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被告 │妳那兒子做什麼變態耶,真的是不正常啊(聽不清楚)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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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告訴人│(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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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被告 │(聽不清楚)我百分之百要去測謊(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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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劉盈 │沒關係,我等你(被告財中間講的話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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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被告 │(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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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告訴人│你現在是在恐嚇我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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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被告 │我沒給妳恐嚇,有給妳恐嚇。(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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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告訴人│我希望你走法律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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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被告 │(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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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告訴人│我希望你走法律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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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被告 │(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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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告訴人│你走法律途徑。我等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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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被告 │我跟妳講坦白的(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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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告訴人│沒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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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時間12:25通話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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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本院勘驗被告前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詢問室 播放手機錄音檔之譯文(音訊已經優化處理後)┌──┬───┬─────────────────────────────┐
│編號│對話者│譯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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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29(擷取檔案時間) │
│錄音顯示被告撥電話至○○○○並轉接分機至該校健康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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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告訴人│健康中心你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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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 │甘是黎彥廷的媽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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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告訴人│嘿,我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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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 │(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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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告訴人│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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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告 │我陳○○的爸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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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告訴人│嘿。陳爸爸你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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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00:46(擷取檔案時間) │
│兩人聲音重疊,講話內容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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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 │妳聽我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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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告訴人│你知道...(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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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告 │妳聽我講(聽不清楚)我要測謊,我絕對要測謊,齁,(聽不清楚│
│ │ │)我百分之百要測謊,我答應妳我絕對要給妳兒子沒…(聽不清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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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告訴人│陳○○的爸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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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 │我不會給妳冤枉。(聽不清楚)測謊(聽不清楚)我跟妳說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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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告訴人│沒關係,你要讓我講話嗎?你可以讓我講話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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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被告 │妳那兒子做什麼事情我(聽不清楚)做什麼事情(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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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告訴人│那你選擇相信你女兒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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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被告 │(聽不清楚)反正我跟妳說真的(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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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告訴人│(聽不清楚)過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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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被告 │妳那兒子做什麼變態耶,真的是不正常啊!很不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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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告訴人│(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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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被告 │(聽不清楚)我百分之百要去測謊(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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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告訴人│沒關係,我等你(被告中間講的話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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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被告 │(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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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告訴人│你現在是在恐嚇我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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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被告 │我沒給妳恐嚇,我沒給妳恐嚇。(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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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告訴人│我希望你走法律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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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被告 │(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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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告訴人│我希望你走法律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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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被告 │好,我知道。(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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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告訴人│你走法律途徑。我等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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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被告 │我跟妳講坦白的(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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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告訴人│沒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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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話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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