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4年度,798號
TNHM,104,侵上訴,798,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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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侵上訴字第7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建銘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
侵訴字第11號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531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 罪 事 實
一、甲○○於民國96年9 月至98年6 月止,擔任0000-000000 號 女子(民國86年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就讀臺南市 ○○國民小學五、六年級班導師,明知A女當時為未滿14歲 之女子,性自主及判斷能力未臻成熟,詎基於對未滿14歲女 子為性交、猥褻行為之犯意,於A女合意之情況下,分別對 之為性交、猥褻行為(時間、地點、事實經過之性侵害態樣 ,詳如附表一所示)。嗣於103 年3 月間,A女被動向就讀 之○○中學尋求諮商輔導,經校方依法通報始查悉上情。二、案經A女及A女之母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甲○○併其辯護意旨爭辯A女警詢供述,以及含A女在 內相關人等在臺南市○○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 稱性平會)調查(下稱性平會行政調查)時之供述、A女就 讀之○○中學個別諮詢表關於A女陳述遭被告性侵害之輔導 紀錄,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而屬傳聞證據,皆 無證據能力。
二、證據能力之判斷
㈠、被告以外之人向司法警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2 規定,唯限於符合「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及「 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等要件者,始例外具有證據能 力,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查A女於偵查及原 審審理時,曾以證人身分就待證事實具結供述,可資以調查 並為證明力之判斷,檢察官並未就A女之警詢供述釋明屬傳 聞法則之例外,故無證據能力。
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35條規定,學校教師、職員知悉服 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



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廿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或職員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將校園性侵害 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 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是以,依法所設立之性平會就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調查報告, 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稱「法律有規定」之傳聞例 外,故本件臺南市○○國民小學性平會序號710570/711548 號性平會調查報告書(見偵卷㈡頁2-38﹙不含相關人等審判 外供述之訪談紀錄逐字稿﹚),有證據能力。
㈢、至本件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援引除上述傳聞以外之證據,提 示當事人及辯護人均同意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頁86-102、 188-190 ),本院審酌其中審判外陳述作成當時之過程、內 容、功能等情況綜合判斷,認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 與起訴待證事實具關連性且無證據價值過低之情形,包括卷 內其餘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復無使用禁止之情形,皆 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認定事實之判斷依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犯行,併其辯護意旨稱:伊與A女只是感 情很好之師生,伊未對之性侵害,A女關於附表一所示事實 經過之指訴有瑕疵。關於編號1 部分,就攸關侵害方式至為 重要之伊陰莖是否插入其下體,A女供述迥異,可信性堪虞 ;關於編號2 部分,A女就伊於棉被內撫摸其大腿及下體, 初於行政調查時並未提及有抗拒動作,嗣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有推開伊的手,供述不一,且在場同學多人,應無不遭發覺 之理。關於編號3 、4 部分,伊未曾帶同A女至○○路公寓 ,應係曾拍攝照片授課,所以A女能描繪該址內部隔局與陳 設。關於編號5 、6 部分,A女於審理中或稱伊手指插入其 下體,或稱只有撫摸並未插入,前後矛盾。關於編號7 部分 ,當時尚有A女同學鄭○○在場,鄭女僅證述伊把A女壓在 床上,當時以為是在玩等語,並未提及伊與A女衣衫不整, 亦無A女所指親吻、撫摸並以手指插入性器之情節。關於編 號3 至7 部分,A女陳稱畢業旅行之後性侵害5 次,都是在 週三下午,其中2 次在伊○○路公寓,2 次在車上,1 次在 A女家中,然從是年5 月初至6 月底A女畢業止,其間總計 僅有7 個週三,扣除伊於5 月6 、27日(週三)在校研習至 下午4 點,不可能於2 、3 點性侵害A女外,又倘如A女所



指稱在車上之性侵害大約隔一、二週(按指如附表一編號5 、6 ),其餘各次之性侵害,有時候有相隔(按指如附表一 編號3 、4 、7 ),則顯無法集中在7 個週三內為之,可知 A女之指訴絕非事實。又A女處女膜輕微陳舊撕裂傷之驗傷 診斷書,成因多端,緣由不明,不足證明係伊對之性侵害所 造成。證人許○婧雖證稱A女不希望曝光本件性侵害,然A 女有試圖串連鄭○○一同提出告訴之舉,足見A女亟欲使伊 受刑事處罰。末者,倘A女遭伊性侵害,不可能於畢業後尚 與伊維持良好關係,且不避諱出席伊在場之聚會,均足證明 A女之指訴不實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自96年9 月至98年6 月止,擔任A女所就讀○○國小五 、六年級班導師,知悉A女其時為未滿14歲之女子,並曾帶 同A女班級參加於98年4 月29日至5 月1 日之畢業旅行,且 與A女間有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交換日記(被告稱之為加強 A女文筆之簿本)及信箋往還,並曾駕車搭載A女等情,均 據被告肯認無訛(見原審卷頁31-33 ,本院卷頁102 、192- 195 ),並有A女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交換日記影本、 畢業旅行參觀活動合約書、九十七學年度畢業班校外教學參 觀(更正版)在卷可稽(見警卷末密封袋,偵卷㈠頁80-81 ,卷㈢頁141-203 、213-214 ),且據證人即參與上開畢業 旅行之老師鄭○智證述相關行程無誤(見偵卷㈠頁78),此 部分之事實堪可認定。
㈡、關於附表一所示妨害A女性自主等事實,訊據A女結證明確 ,略以:畢業旅行第一天晚上半夜時,同房同學都已入睡, 被告來伊房間聊天,他心情不好,伊安慰他,他突然抱著伊 親吻,並帶伊進廁所,以他生殖器插入伊生殖器,當時伊不 確定被告性器有無進入,但伊感覺非常疼痛(指編號1 所示 事實);畢業旅行第二天晚上,被告到伊房間講鬼故事,其 他同學都是在床上聽,但被告叫伊坐在他旁邊用被毯蓋在二 人身上,並撫摸伊大腿及下體私密處,其他同學都未發覺( 指編號2 所示事實);畢業旅行回來後,被告對伊不禮貌大 約5 次,都是在不同的週三下午,有2 次是在被告○○路舊 家,有性器侵入(指編號3 、4 所示事實);有2 次在億載 金城附近車上,被告親吻、撫摸並以手指插入伊下體(指編 號5 、6 所示事實);還有1 次被告送伊回家,在伊房間內 被告壓在伊身上,也有親吻、撫摸及手指侵入(指編號7 所 示事實)(見偵卷㈠頁10-12 反、94反-96 反,原審卷頁98 反、101-106 反)。
㈢、A女揭露本案性侵害後,前至郭綜合醫院檢傷診察其處女膜



12點鐘方向有輕微陳舊性裂傷(slight old lacerate ﹙一 點點﹚),有該院函送之急診病歷、醫囑單、急診護理評估 表、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傷診斷書可稽(見警卷末密封袋, 本院卷頁143-155 ),復經該院函覆上開「一點點」僅係加 註中文說明,並無特殊之醫學涵義,且「無法判斷其真正成 因」(見本院卷頁237 ),核乃與A女證述其陰道遭被告陰 莖、手指侵入不相衝突甚且可資憑佐之事證。
㈣、A女指訴被告以陰莖插入其陰道之性侵害有戴保險套一節( 見偵卷㈠頁96),參酌○○國小函覆接手被告教學之代課老 師周○甄於103 年6 月26日指導班級整理教室時,無意間在 被告使用之電腦桌抽屜發現已開封保險套1 盒,有照片可參 (見偵卷㈢頁1-3 、135-136 ),復經證人周○甄、及○○ 國小學務主任邱○玲結證屬實(見偵卷㈠頁73反-73.1 、83 ),兩者若合符節。被告固否認該保險套係其所有,辯稱: 可能是學校辦理生理衛生講座所賸教材置放伊處,或可能是 有人事後放置,伊與學校部分行政人員關係不是很好(見偵 卷㈠頁63反,原審卷頁117 ),然訊據鄭○○及A女一致證 述國小時並無關於保險套之授課(見偵卷㈠頁91),且細繹 上開保險套外盒打印製造日期「11/2005 」、有效日期「10 /2010 」,涵蓋案發當時之98年間,與A女指訴性侵害之時 空吻合,至被告搪稱可能遭人栽贓陷害云云,核係卷查無稽 之空言辯解。
㈤、A女偵查初時(103 年5 月22日)為不利被告之性侵害指證 時,即陳明:「(被告有無寫其他信件給妳?)有寫交換日 記,只是那本日記在被告那裡」(見偵卷㈠頁13),斯時, 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交換日記及信箋猶未被發覺,迨103 年 8 月20日始經承接被告班級之代課老師周○甄整理教室時發 現,有案發國小函文並檢附該日記照片暨內頁影本可稽(見 偵卷㈢頁2-3 、140-207 ),並經證人周○甄結證屬實(見 偵卷㈢頁83-84 ),證明A女之指訴信有徵憑。細觀被告與 A女之交換日記及被告書予A女之信箋內容(詳如附表二所 示),師生不倫情戀之文句露骨,尤以被告意亂情亢,展露 無遺,心貪淫慾,毋待多言。且A女亦證述:被告於98年10 月2 日之交換日記上載「否則,妳不會把自己交給我」一語 ,就是指伊二人發生性行為(見偵卷㈠頁94反),在在印證 被告慾熾心迷而對A女性交、猥褻,甚是灼然。㈥、關於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被告陰莖是否插入A女陰道加以 性侵害之疑義,A女證言中固有語意未盡之「他要插入我的 生殖器,我有推開他,但是有幾次有試圖要再插入,但我有 推開他,幾次之後,他就沒有繼續了」等語(見偵卷㈠頁10



反),就此,A女於原審審理證以「(是否確定有進入?) 那時候我不知道到底有無進入,『但是有感覺到疼痛』」、 「很痛」等語(見原審卷頁101 反-102、104 )。而區別性 交既、未遂之標準在於「接合」與否,即已一部插入者即屬 既遂,否則只為未遂(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51號、62年台 上字第2090號判例參照)。茲A女既然有「疼痛」之切身感 受,則被告陰莖應已一部插入A女陰道而為接合,A女主觀 上所不確知者,毋寧僅是插入之深淺程度而已,無礙性交既 遂之法律判斷,不足認A女之上述指證有難予採信之歧異。㈦、關於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猥褻犯行,被告係於鋪蓋之被毯 底下暗地對A女猥褻,關於蓋著被子之情節,據鄭○○證實 (見偵卷㈠頁48反),而被告對A女猥褻之態樣僅為撫摸其 大腿及下體,行為過程本即隱晦,且被告既有心避人耳目而 特掩蓋以被毯,猥褻舉止未為在場之人所察覺,尚無違情理 。而A女當下是否有所抗拒,從其面對似「偶像般崇拜」之 被告性侵害時之心態陳明「算是半推半就」(見偵卷㈠頁96 反),且即便未予迎合而於「其他同學沒有發覺」之情況下 「推開他的手」,然終究係容由被告猥褻且未藉故脫離以觀 (見原審卷頁102 ),可知A女並未出以認真之排拒動作, 非不得理解何以A女就該等肯否兩可之非嚴正推拒,初於性 平會行政調查時未予提及(見偵卷㈡頁77-78 ),是其前後 供述並無實質上之出入。
㈧、A女就如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事實,指證性侵害之發生地 點在被告之○○路公寓,揆諸性平會調查報告書指出:被告 原先否認並無位在○○路之舊家,嗣改口曾將該址內部陳設 拍照供社會課程教材,藉以掩飾A女連該址內部隔局、衛浴 及神桌位置皆能夠如實描繪簡圖之不利事證(見偵卷㈡頁33 ),對照被告就其得出入處所包括其父母故居之○○路公寓 一節,於警詢時同心虛避忌,嗣始稱:(連你都不清楚這間 房子是誰的,為何A女會知道這個地點?)上課時曾向學生 提及住過該處等語(見警卷頁5-6 ),可窺被告就此閃爍其 詞之隱諱情節雷同。而訊據證人即案發當時A女國小同班同 學鄭○○、金○○均證述:被告不曾拿過家裡舊照片介紹神 明桌之相關拜神祭祖(見偵卷㈠頁57反、91反、93),足證 被告所辯上情並不可採。
㈨、關於如附表一編號5 、6 所示犯行,A女初於偵訊時即具結 明證「當時我們二人都坐在車子後座,他就親吻我、愛撫我 ,而且手指有侵入我的性器」(見偵卷㈠頁96),嗣於審理 時,初仍證稱「也有進入」(見原審卷頁102 反),雖礙於 時隔久遠而一度有「沒有進入,只有撫摸」之遲疑(同上卷



頁),然經詰問終係證稱:被告手指也有插進去下體(見原 審卷頁104 反),不唯與其偵訊之確證相同,比對其警詢亦 為相同之供述而不衝突(見警卷頁11﹙彈劾證據﹚),難認 A女上開不利證言有不足採信之瑕疵。
㈩、
⑴、被告於A女畢業旅行後如附表一編號3 至7 所示之性侵害犯 行,起迄時間為98年5 月初至6 月底止之各某週三下午,共 5 次,而上開約二個月期間內核計有8 個週三,即5 月6 、 13、20、27日,6 月3 、10、17、24日,並非被告所稱之僅 7 個週三。姑不論A女數年後勉力回憶各次性侵害之時間區 隔本未必能臻精確,況依被告質疑A女所證各次案發之時間 間隔,上開5 次性侵害集中在二個月內之8 個週三,並無理 則上之矛盾。
⑵、被告所辯於上開期間參加2 次研習之日期查為5 月6 、27日 (均週三),固有研習報名學員名單可考(見偵卷㈢頁22-2 3 、35),然訊據A女證述:週三上半天課,被告會開車載 伊出去,放學後等待被告之處所,或在被告車輛旁,或在圖 書館(見偵卷㈠頁10反、94反,卷㈡頁8-9 ﹙性平會調查報 告書:被告如果禮拜三下午留在圖書館那一棟電腦教室的話 ,A女就順便幫忙整理圖書等老師﹚,原審卷頁105 )。A 女上揭留校待在圖書室等候被告之證言,核與被告於性平會 行政調查所提答辯書,載敘A女所指性侵害時間「該生理應 在本校圖書室擔任公差,而本人也在校週三進修研習」、「 週三下午常態上是老師進修時間,該屆學生不是在圖書室協 助編書就是補習……」(見偵卷㈢頁120 、134 ),適徵案 發時段之週三,A女確實留校等待被告駕車搭載外出獨處。⑶、A女證述被告於98年5 月初至6 月底間某週三下午約2 至3 時對其性侵害,然其多年後關於時點之回憶陳述,僅為約略 之詞,重點應在回憶所根據之週三祇上半天課,何況A女關 於上開時點所指之案發地點係如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被告 位在○○路之舊家公寓內(見偵卷㈠頁10反,原審卷頁103 反),揆其日期非必即被告前揭參加校內研習活動之5 月6 、27日,被告以其前揭2 次研習時段結束時點已至下午4 點 ,絕不可能在各該研習週三下午2 、3 點對A女性侵害云云 ,並不足採。
、關於附表一編號7 部分,訊據鄭○○結證略以:去A女家的 時間與事由忘了,伊看A女進去房間,被告也跟著進去,伊 後來是最晚進去房間的,此前被告與A女是獨處的,伊進房 間後看到被告壓在A女身上,當時覺得她們是在玩(見偵卷 ㈠頁48反,本院卷頁253-254 )。被告雖未肯定然亦未否認



鄭○○上述其壓在A女身上之情節,僅避重就輕辯稱「我現 在不記得什麼原因帶A女回家,但我回想是當時她怎麼進去 房間那麼久不出來,我進房看A女躺在床上,我因為要叫她 起來,但她不起來,我就去床上拉她起來……,我拉不動之 下被她反扯後跪坐在床上」、「那是她拉我下去,我整個人 跪坐,但是我不確定有無壓在她的身上,但是確實有靠近她 ,因為她不起來,我要拉她」、「A女當時是好玩心態就拉 我」(見偵卷㈠頁62反-63 ,原審卷頁33),足證鄭○○之 證言非虛,亦可佐實A女就此之不利被告指證。至卷存莊○ ○、金○○聽聞A女或鄭○○輾轉相告之情節而傳述於性平 會行政調查之供述,因屬事發於多年前之傳聞或再傳聞,信 實度薄弱,憑信性低落,無足彈劾A女親自具結證述之證明 力。
、本案之所以查獲,起因於A女高中同學察覺關切A女對異性 反感,迨103 年3 月13日接受就讀之○○中學輔導老師許○ 婧諮商會談揭露本案情節後,始經校方依法通報,A女覺得 將事情講出來會很對不起老師,曾希望將提及之性侵害部分 刪掉,像潘朵拉的盒子永遠不要打開,A女當時之心態是對 被告還有尊敬,本意也不想將事情搞大,據證人許○婧證述 無誤(見偵卷㈠頁72-73 )。參諸許○婧依法製作(學生輔 導法第9 條、第12條第1 項,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 1 項參照)之○○中學個別諮詢表亦載明「輔導重點:解釋 並告知校方必須通報的重要性與法律責任,再次與之建立關 係;安撫並同理cl .(即A女)的恐懼心理並告知將來會遇 到哪些法定程序或問題;關心cl .最近的心理及睡眠狀況( 雖有影響但還好),有好些但內心仍然忐忐不安(深怕害到 謝老師)」(見偵卷㈢頁48)。由是可知本案進入司法程序 ,緣於A女就讀之○○中學知悉此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乃 依法通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 條第1 項,《學校訂定教 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5點第3 項參照),初 非A女主動積極訴請究辦被告刑責,核無不正動機。、本案曝光後,A女聯繫鄭○○所傳送之簡訊詳為「○○對不 起,我想問一些比較嚴肅的問題,以前小六時,我們女生哭 的時候,老師不是都會抱著安慰我們嗎?你會想要對他提告 嗎?性騷擾的部分。還有就是,最近問妳一些怪問題是因為 他對我做了太超過的事,我需要證人來幫我,如果妳不願意 的話也沒關係,畢竟都過這麼久了,證據薄弱,然後想起你 們也是受害者,所以想問你們是否要一起告他,但如果你覺 得那時候沒有感到不舒服的話那也就不用告了,但是我真得 需要證人」、「以前我跟老師發生過關係,之後去了現在學



校的輔導室坦白,最後變成要對老師提告,但因為時間過了 這麼久,證據薄弱……」、「你若沒有要提告的話,還是希 望在一些作證方面你能幫我。至於能不能告成功還不知道, 如果有有力的證據那就能加大成功率了」(見偵卷㈢頁37-3 9 )。A女回想被告當時對鄭○○亦有不當之親暱舉止,乃 洽詢鄭○○是否有意提告性騷擾,以證明其非構陷被告,此 與被告不諱言「我與學生的互動,也常被家長說好像與學生 間沒大沒小的,才會被誤認我有性騷擾」之情吻合(見原審 卷頁122 )。A女原僅係尋求輔導諮商,初無對被告提告之 想,不意校方知悉後須依法通報,A女為證明其不利被告指 述之真實性,始有聯繫鄭○○之舉措,並無不當動機,此揆 以上述簡訊內容即明,亦符合鄭○○證述:A女傳簡訊是希 望伊可以當證人,但她沒有教伊應該怎麼說等語(見偵卷㈠ 頁91反),皆可證A女並未刻意尋求不實證據陷人入罪。、刑事訴訟之訊問證人,目的在還原事實,並非對證人記誦能 力之考試或測驗,證據之取捨判斷亦非流於筆錄文句之訓詁 ,苟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全部陳述俱不可採,恐違情昧 理。是告訴人之指證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 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 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全部均不可採,倘其基本事實之陳 述與真實性無礙,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 字第1599號判例參照)。A女歷來關於被害情節之指證,或 有諸如被告對其肛交、口交之情節,然前者或係A女就被告 陰莖無意間抵觸肛門之錯覺;後者則僅於偵查中指訴(見偵 卷㈠15反、95反),且被告是否以舌頭進入A女陰道,未據 A女證述,卷查亦無其他佐證而可遽認,尤於「性交」之否 定判斷不生影響(苟有親觸下體,僅為被高度性交行為吸收 之猥褻而已),類此枝節歧異,不能忽視A女係於案發後數 年始證述當時案情,記憶模糊,容屬情理之事,然其就被害 之基本事實,諸如行為人、概略時地場景、次數、性侵害態 樣等要項,大抵一致,更有相關之積極證據憑予補強覈實, 摒除上揭未便遽採之部分,自堪採信。
、卷附性平會調查報告書指出:A女初受侵害時約12歲,對被 告除以師長或父執輩看待外,亦因被告之誤導,致其誤認對 被告存有愛意,惟依其心智年齡,無法正確判斷被告對其性 侵害是否正確(見偵卷㈡頁35)。A女亦供陳國小及國中時 期對被告之觀感,是「仰慕的人」、「一種偶像般的崇拜」 ,但後來「我主動提出不要寫了,因為我覺得這段關係很奇 怪,我陷入混亂,不知道該怎麼形容這段關係(見偵卷㈠頁 12、96),此觀如附表二所示A女與被告彼此間表露心思情



感之遣詞用句,和筆談往還末尾之措詞表達亦可明瞭,足徵 A女與被告及至降溫並中斷不倫情感之交流時,均仍維持相 當之和睦關係,且A女係出於未違意願,甚至是合意之情況 下,任由被告對之性交、猥褻,原無若何劇烈之心理創傷, 對被告並未產生明顯之迴避或排斥心態,尤以A女繫念同學 情誼參加同學會,此與被告亦出席聚會,本不衝突,被告妄 執為辯,要係卸責之詞。
、綜據上述,A女指證被告為如附表一所示之性侵害,有前揭 其證言以外之諸項積極證據可予補強,並審酌本件校園性侵 害事件之性平會調查報告,兼就全案事證斟酌取捨,被告之 相關委罪飾詞應予駁斥而不採,本案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 、3 至7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7 條第 1 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編號2 所為,則係犯同 條第2 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罪。被告對A女性 交前之相關猥褻行為,應為各該隨後之性交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又上述對幼女性交、猥褻罪,係以被害人年齡未滿14 歲為要件,屬對兒童或少年犯罪之特別規定,無須再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加重其刑。四、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依法論罪科刑,以被告之行為責任為 基礎,審酌其從事教職,未能嚴守師生及男女份際,罔顧師 道,戕害幼女與性攸關之身體自主權利與心靈感受,衡其犯 罪動機、手段、目的,及自陳之學歷、婚姻、子女、家庭生 活暨經濟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應執 行刑,認事用法無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以前揭抗辯陳詞 上訴否認犯罪,並不可採,業析論如前,本件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蔡憲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時間、地點 │事實經過 │原判決主文 │
├──┼──────────────┼───────────────┼──────────┤
│1 │98年4 月29日(即畢業旅行第一│被告進入A女房間,見A女同學均│甲○○對於未滿十四歲│
│ │天)晚間11時許,在址設基隆市│已入睡,遂與A女在房內談心,隨│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
│ │○○路000 號「○○○○大飯店│後親吻A女並將之帶進廁所,以陰│徒刑參年捌月。 │
│ │」某房間內 │莖插入A女陰道性交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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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8年4 月30日(即畢業旅行第二│被告至A女房間講鬼故事,與A女│甲○○對於未滿十四歲│
│ │天)晚間,在址設桃園縣○○鎮│席地併坐且鋪蓋被毯在二人大腿間│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
│ │0 之0 號「○○○○牧場」某房│,於旁人未察覺之情況下,暗地撫│處有期徒刑壹年。 │
│ │間內 │摸A女大腿及下體而猥褻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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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8年5月初至6月底A女國小畢業│被告駕車搭載A女至左列公寓內,│甲○○對於未滿十四歲│
│ │前之某週三下午,在址設臺南 │以陰莖插入A女陰道性交得逞。 │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
│ │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 │徒刑參年捌月。 │
│ │之1 公寓內(被告父母故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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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8年5月初至6月底A女國小畢業│被告駕車搭載A女至左列公寓內,│甲○○對於未滿十四歲│
│ │前之某週三下午,在址設臺南 │以陰莖插入A女陰道性交得逞。 │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
│ │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 │徒刑參年捌月。 │
│ │之1 公寓內(被告父母故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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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8年5月初至6月底A女國小畢業│被告駕車搭載A女至億載金城附近│甲○○對於未滿十四歲│
│ │前之某週三下午,在臺南市安 │,在車內親吻及撫摸A女,並以手│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
│ │平區億載金城附近 │指插入A女性器性交得逞。 │徒刑參年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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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8年5月初至6月底A女國小畢業│被告駕車搭載A女至億載金城附近│甲○○對於未滿十四歲│




│ │前之某週三下午,在臺南市安 │,在車內親吻及撫摸A女,並以手│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
│ │平區億載金城附近 │指插入A女性器性交得逞。 │徒刑參年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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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8年5月初至6月底A女國小畢業│被告載送A女返家,在A女房間內│甲○○對於未滿十四歲│
│ │前之某週三下午,在A女住處 │親吻及撫摸A女,並以手指插入A│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
│ │房間內 │女性器性交得逞。 │徒刑參年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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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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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交換日記﹙及信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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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留言者│留言內容 │ 出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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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8. │A女 │我摺星星送○○○,你……不會真的在吃醋吧?……(略)。 │偵卷㈢(下│
│ │ │ │同)頁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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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11. │被告 │(略)……我是習慣了她的怪,難過倒是不會,不管她也不太可│頁202 │
│ │ │能,她還沒畢業,還是我的學生,只能無奈的盡量協助她嚕,有│ │
│ │ │時候我選擇用時間冷處理,久了她自然就好了吧!妳不同!有很│ │
│ │ │多細節我會很留意妳的感受,甚至會令妳覺得我煩,反正就是不│ │
│ │ │一樣……(略)。 │ │
├─────┼───┼────────────────────────────┼─────┤
│98.5.17. │A女 │(略)……這兩天,我都夢見你~雖然記憶已模糊,但是有些我│頁148 │
│ │ │依然記得!那兩個夢……其中一個,我夢見你和○○感情很好,│ │
│ │ │打情罵俏的~全班直盯你們倆,唯我沒有……因為我怕,因為我│ │
│ │ │吃醋,我怕我看見事實,我怕你不喜歡我!所以我不看……我不│ │
│ │ │敢接受事實……到這裡~我就再也沒勇氣夢下去了!我好怕這會│ │
│ │ │實現……。 │ │
│ │ │這夢是代表我沒自信比過○○嗎?還是我對你沒信心呢?我不敢│ │
│ │ │想……但我希望,唯一不變的是你對我、我對你的承諾和心意~│ │
│ │ │這樣我就心滿意足,我不敢奢望什麼,我只要這樣就足夠了! │ │
├─────┼───┼────────────────────────────┼─────┤
│98.5.20. │被告 │有些事情妳不必說,我心裡很清楚,但是說出來了,我卻更感動│頁148 │
│ │ │,而且是感動得快哭出來那種! │ │
│ │ │(略)……在妳這年紀,會做這樣子的夢,很正常,是可以理解│ │
│ │ │的,那就是所謂的佔有慾,妳不喜歡的東西,不會想去佔有他,│ │
│ │ │一旦是令妳癡迷眷戀的,那就瘋狂的想獨自擁有,誰也不准沾到│ │
│ │ │……(略)。 │ │
├─────┼───┼────────────────────────────┼─────┤
│98.5.20. │A女 │週三下午,好熱好熱……我就算對著電風扇也還是直冒汗~是 │頁149 │




│ │ │因為太想你?還是玩電動玩到快發瘋?如果你問我,我有沒有想│ │
│ │ │你?我會很肯定的說有,而且是想到快要坐不住的那種……我發│ │
│ │ │現,我就算是在玩電動,我也可以想到你~!好神奇~到最後我│ │
│ │ │連遊戲都玩不下去了……。 │ │
│ │ │你說下次……帶我去看書?還會有機會嗎?但願有,因為我真的│ │
│ │ │好想去!就算只是去看書而已,但我是真的想和你多相處一些…│ │
│ │ │…我不知道我是不是陷的太深?但我確信,我是很認真的想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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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22. │被告 │想到坐不住……這形容詞會讓人很受不了ㄟ!還好,我克制自己│頁150 │
│ │ │的功夫還OK,不然早就流鼻血過多、失血休克了……(略)。 │ │
├─────┼───┼────────────────────────────┼─────┤
│98.6.11.至│被告 │(略)……不過坦白說,今天跟妳談了這麼多,我舒坦許多,有│頁158 │
│98.6.22.間│ │時候不用管別人異樣的眼光真的需要勇氣,當然最主要的原因是│ │
│某日 │ │:得到妳誠懇的承諾給了我很大鼓舞,我會等妳! │ │
│ │ │其實我或許考慮太多,或許我是個極度缺乏安全感的人,或許我│ │
│ │ │常常把說到嘴邊的話吞回去,不過那都是因為妳,害怕失去妳!│ │
├─────┼───┼────────────────────────────┼─────┤
│98.6.22. │被告 │(略)……畢業典禮那天我真的是失態了,一直偷眼瞄妳那邊,│頁159 │
│ │ │可惜妳總是低下頭,看不見、猜不透卻又不敢明目張膽的走過去│ │
│ │ │,勉強沒有讓眼淚流下來,不過想說的卻全忘光了,那種失落一│ │
│ │ │直延續……(略)我只作了一個夢,那個夢……讓我心碎,真希│ │
│ │ │望今天就能告訴妳,可惜!。 │ │
│ │ │說真的,我不介意妳吃醋,但卻很害怕妳不聽我的解釋,因為在│ │
│ │ │妳不在又見不到的情況下,妳會不安、吃醋是正常,但不聽我解│ │
│ │ │釋則是完全抹殺了我的機會,未來……我擔心的就是這種狀況,│ │
│ │ │距離遠、時間長,妳猜,妳會不會離開?就算我再有信心,我能│ │
│ │ │不恐慌嗎?我記得我對妳的每個承諾,可是妳也得記住妳的!這│ │
│ │ │時候,妳是不是讓我處罰才對呢? │ │
├─────┼───┼────────────────────────────┼─────┤
│98.6.23. │A女 │放暑假了~曾以為……見到大家的機會已微乎其微,不過……這│頁160 │
│ │ │要謝謝你!安排了這些,我也很謝謝我媽,肯讓我來學校!這才│ │
│ │ │讓我的不安全感消失~以後……不常見到你~我也一定會更常想│ │
│ │ │你,但,你也要想我! │ │
│ │ │一想到你的夢,不只你心碎了,我的眼淚也流了下來……我雖然│ │
│ │ │不知道到底能維持多久,但是,我會盡力做到~。 │ │
│ │ │我回到教室,卻不見你,你去哪了?我一直在教室裡頭發呆,就│ │
│ │ │是在想你!……(略)。 │ │
│ │ │ 小彎彎 好想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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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8. │被告 │距離上一篇已經是兩個半月以前了,時間真的好快,細想這期間│頁160-161 │




│ │ │曾經起伏過,包括差點失去了妳,心裡那種翻騰,果真是五味雜│ │
│ │ │陳,對妳來說,相信應該也是! │ │
│ │ │我重新申請了一個Yahoo 的信箱和無名,帳號是colajameslove │ │
│ │ │,密碼妳知道,無名Id是mydears ,帳號也是colajameslove ,│ │
│ │ │密碼一樣……(略)當初建立帳號決定稱謂,我想的其實很簡單│ │
│ │ │,妳是我的愛!第二層意義也很容易理解:妳和我專屬的愛、專│ │
│ │ │屬的空間,我想要的,就只是妳!不希望有其他介入、不希望有│ │
│ │ │其他干擾與不好的事物,因為目前無法擁有彼此全然的生活,可│ │
│ │ │是我會在想像的情境下圓夢,那個地方、就是了! │ │
│ │ │最近兩次看到妳,都會有想抱抱妳的衝動,可是因為時間並不是│ │
│ │ │很充裕,加上考慮妳的感受,所以我忍下來……(略)。 │ │
│ │ │透過阻隔空間的凝視,我發現自己真的無可救藥了,只想愛妳更│ │
│ │ │多!—難道這就是相思嗎? │ │
│ │ │每天夜裡,我也總是讓自己很累,然後將妳的手帕枕著進入夢鄉│ │
│ │ │(妳大概忘記了手帕被我A走了)因為我習慣了有妳在身邊,也│ │
│ │ │習慣了夢裡妳我無憂的世界! │ │
│ │ │ 親愛的 2009.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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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9. │A女 │(略)……國中壓力真的比小學大!我感受到了~但還是會趁著│頁162 │
│ │ │空檔好好想你!雖然時間並不長……不過很滿足了~和你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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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