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6年度,19號
TCHV,106,聲,19,20170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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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郝婉喬即郝慧美
相 對 人 鍾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6日
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月15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 已於106年2月21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抗告人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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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