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破抗字,106年度,6號
TCHV,106,破抗,6,2017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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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文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惠玫即林香梅間破產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5年12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破更㈠字第1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宣告,其目的在於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使多數債權 人公平受償,其係為全體債權人之利益而為,對於債權人並 無不利,且為免破產程序因先後抗告而拖延,債權人亦以不 得抗告為宜,是法院依聲請而為破產宣告之裁定,債權人自 不得抗告(司法院院字第九五八號解釋意旨參照)、(最高 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05、369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查原裁定法院依相對人之聲請,宣告林惠玫即林香梅破產, 依上說明,對於債權人全體並無不利,抗告人係林惠玫即林 香梅破產之債權人,此據其抗告狀載明,依上說明,其等自 不得對本件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 訟法第495條之l第l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得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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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