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06號
抗 告 人 羅淑菀
相 對 人 江錦惠
臺中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清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民國105年12月8日105年度重訴字第6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江錦惠為相對人臺中地區農會員工,於 民國96年5月初透過伊之姐姐羅淳儀向伊推薦投資臺中地區 農會購買債券,誆稱債券本金配發年息7%,農會門市農產品 銷售盈餘支付年息5%,投資保證可領年息利息12%,但該債 券僅資深員工可購買。江錦惠誆稱配得數千萬元債券額度, 因自己存款不足此數,會影響日後考績績效與退休基數,須 找熟識朋友幫忙,但前提須以江錦惠之名義出資購買,因之 先後匯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與江錦惠,嗣後始查悉受 騙,使伊蒙受損害,而臺中地區農會對於江錦惠所為利用職 務上所給予機會侵害伊之權利,應有監督上之過失等語,爰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4號江錦惠被訴違反 銀行法案件中,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民 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江錦惠、臺中地區農會連帶給付1000萬元暨遲延利息。 經原法院以伊並非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聲明不服,提起本件抗告。二、抗告意旨略以:伊誤信江錦惠非法吸金行為為合法,始交付 財物並因此受有損害,屬刑事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伊之私權 因江錦惠之犯罪事實受有損害,且銀行法非僅在保護經營銀 行業務應經特許制度之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而係兼及於存 款人個人法益之保障。非法吸金行為,屬違法行為,倘因此 而使人受有損害,即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況且所 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係指因刑事被告之犯罪行為,而致 其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個人權利,受有損害之人而言 ,不以直接因犯罪而受損害者為限,凡間接或附帶受有形或 無形損害之人,在民法上對加害人有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者 ,均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江錦惠非法吸金行為業經原審法 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 4年在案,伊為本件犯罪受有損害之
人,原法院竟以伊並非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為由裁定駁回,顯有未合,又為保障訴訟當事人審級利 益,請予廢棄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語。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 提起民事訴訟者,以被告犯罪行為之被害人,且其所受損害 ,係因被告被訴之犯罪行為而直接發生者為限。從而,提起 是項訴訟,自須限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致生損害 者,始得為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乃對於破壞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特許之制度者課以 刑罰,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及經濟秩序,非屬直接侵 害個人法益之犯罪。至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則屬其衍生及間 接之目的,故縱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有損害,仍難認係犯罪 直接受損害之人,自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 103年度台抗字第102號、103年度台抗字第200、201、202號 裁判意旨參照)。另刑事法院裁定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 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移送前之訴訟 行為是否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決定之,即其訴訟是否合法 ,應以刑事庭裁定移送時為準。如刑事法院對不得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之事件,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規 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 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仍應認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起訴 不備其他要件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 50號、66年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意旨參照)。四、經查,本件抗告人因江錦惠違反銀行法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100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並陳明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原審法院刑事庭於前開違反銀行法案 件,係認定江錦惠不得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竟以收受投 資等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而約定、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利息,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 1項之規定,應依 同法第125條第1項論罪科刑,有該院 103年度金訴字第14號 刑事判決可參。江錦惠此項違反銀行法之行為,乃破壞國家 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特許之制度,非屬直接侵害個人法益 之犯罪。依照上開規定及說明,抗告人即難謂係江錦惠所犯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自不得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是抗告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 法;抗告人依法既不得對江錦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
其對臺中地區農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亦屬不合法, 且不因原審法院刑事庭將之移送民事庭而異其認定。原審認 抗告人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 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發回,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l第l項、第449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