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蕭耀森
蕭耀松
蕭耀文
蕭耀堂
蕭獻章
蕭家順
蕭家珍
蕭家田
蕭萬卿
蕭萬禧
蕭萬恭
蕭萬調
蕭如墩
蕭如謙
蕭如信
蕭如虎
蕭家平
蕭合成
蕭閔鐘
蕭瑋岷
蕭素芳
蕭琮閩
蕭琮傑
蕭輔俊(即蕭家讚承受訴訟人)
蕭輔鴻(即蕭家讚承受訴訟人)
前 列25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再審被告 祭祀公業蕭子玉
法定代理人 蕭慶堂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祭祀公業蕭子玉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
,再審原告係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核屬財產權訴訟,於前
訴訟程序中,再審原告陳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以新
臺幣(下同)1,650,000元為訴訟標的價值, 並據此為計算基準
,於前訴訟程序中繳納第一、二、三審之裁判費,經核與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所規定尚屬無違,今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繳納再審裁判費為26,002元
,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
第1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
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許旭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