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再字,105年度,1號
TCHV,105,建再,1,2017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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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 審原 告 李柏壯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
      蔡振宏 律師
再 審被 告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高輝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6 月30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82號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 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 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1項 第9 款至第13款之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 轄,為民事訴訟法第499 條所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台灣台中地方法 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48號判決,確認兩造間就坐落台中市○ ○區○○段0000000 地號土地上「○○○○」建案,○○區 編號L棟八樓房屋及其基地應有部分與地下1層編號197號平 面式汽車停車位之買賣關係不存在(即判決再審原告敗訴) 。再審原告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 審,本院再以104年度建上更(二)字第20號判決駁回再審原 告之上訴。嗣再審原告提起第三審上訴,為最高法院於民國 105年6 月30日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082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 確定。再審原告主張該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第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第13款發現未經斟酌 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及第497條、第498條之再審理由,提 起再審之訴,除其中第13款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 證物部分,應由原第二審法院即本院管轄外,其餘再審理由 部分,依首開法條之規定,專屬於為判決之最高法院管轄, 本院並無管轄權。再審原告就該部分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該部分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賢 慧
法 官 曾 謀 貴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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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