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上字,105年度,55號
TCHV,105,家上,55,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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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黎雪娥
      黎淑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視同上訴人 葉玉春
      黎金源
      黎世旗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代理人  林蕙姿
      高子涵
被上訴人  黎世光
訴訟代理人 林秀貞
受告知人  温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21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二、視同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前,就上訴人 於民國106年3月2日所提上訴理由㈡狀之陳述及所引用之證 物1~6具狀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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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