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蕭滿麗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羅宗賢律師
視同上訴人 蕭正堯
蕭正宗
蕭雅湘
蕭淑銘
葉蕭滿春
蕭塍峰(原名蕭承泰)
法定代理人 葉惠敏
視同上訴人 蕭湘霏(原名蕭珮瑄)
視同上訴人 蕭琪曄
視同上訴人 蕭顗庭(原名蕭莉葳)
上列 九 人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視同上訴人 彭子紜
彭美綺
彭駿傑
彭駿翔
被 上訴人 蕭尹莉
蕭俞妏
蕭博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瓊玲
周紫涵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宇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5 年度家上更㈠字第3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分割蕭照晴之遺產,包含蕭照晴繼承自 蕭呂碧雲之遺產。而本院105 年度家上更㈠字第3 號損害賠 償等事件,係本件被上訴人以蕭呂碧雲之遺產分配侵害其應 繼分為理由,故蕭呂碧雲之遺產範圍為何,尚在該案審理中
,而為本件之前提要件。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