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蔡全榮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上 訴 人 上富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瑞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上訴人上富華股份有限公司、洪瑞照應再給付上訴人蔡全榮新台幣102,440元」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上富華股份有限公司、洪瑞照應再給付上訴人蔡全榮新台幣102,52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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