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黃淑賢
訴訟代理人 李家欣
張仕享律師
被上訴人 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書萍
訴訟代理人 鄭豪川
賴曉明
陳孟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
月 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6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本件事實尚有未
臻明確,仍須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續由受命法官
再行準備程序及調查證據,並定於106年4月26日下午3時,在本
院民事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