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5年度,181號
TCHV,105,上,181,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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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黃淑賢
訴訟代理人 李家欣
      張仕享律師
被上訴人  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書萍
訴訟代理人 鄭豪川
      賴曉明
      陳孟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
月 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6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本件事實尚有未
臻明確,仍須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續由受命法官
再行準備程序及調查證據,並定於106年4月26日下午3時,在本
院民事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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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