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即受告知人 林泳昶之遺產管理人李昶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受告知人主張對本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張清順
與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陳福財間請求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存在
等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張
清順起見,聲請參加訴訟,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
繳納聲請參加訴訟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參
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