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531號
TCHM,106,聲,531,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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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世家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
付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世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世家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3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783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2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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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