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文宗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文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阮文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9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395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 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