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06號
TCHM,106,聲,406,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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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隆笙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
度執聲付字第1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隆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柯隆笙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1491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胡 宜 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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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