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72號
TCHM,106,聲,372,201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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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玉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
度執聲付字第2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玉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玉清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1489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胡 宜 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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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