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5年度,932號
TCHM,105,上易,932,2017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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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93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忠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明玉
選任辯護人 李易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明秀
選任辯護人 李易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47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8629、29346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丁○○與戊○○、己○○係父女關係,丙○○與嚴淑惠係同 居關係,兩家為同住在臺中市北區自強街43巷之鄰居,素有 怨隙。民國103年9月11日上午8時30分左右,戊○○、己○ ○姊妹因故與庚○○發生衝突,戊○○姊妹即報警處理,員 警到場後,雙方同意自行處理,當天上午10時30分左右,丁 ○○自外釣魚回來,見到丙○○與庚○○欲開車出門,想到 其所有之自用小貨車可能係遭丙○○放火燒,遂上前質問, 雙方發生口角,不歡而散。丁○○於返回住處途中,戊○○ 姊妹即自屋內出來,告知上午8時30分左右與庚○○發生衝 突報警處理之事,丁○○聽聞其女兒遭庚○○毆打,復甫因 質問其自用小貨車被放火之事而與丙○○、庚○○爭吵,心 裡甚為不滿,乃於當天上午11時15分左右,與戊○○姊妹一 起去找丙○○、庚○○理論,丙○○見狀,即開車搭載庚○ ○離開,丁○○父女3人則在後追趕。嗣丙○○所駕駛之車 輛因不慎碰到住在同巷鄰居陳玉香停在門外之機車而暫時停 車,丁○○父女3人追趕上後,即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聯絡 ,由丁○○迅速將右後車門打開,再由戊○○姊妹徒手拉扯 毆打坐在右後座之庚○○,致庚○○受有右手背瘀青3X2.5 公分、右上臂瘀青5.5X2公分、1.5X1公分等傷害。二、案經庚○○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書以下所引用上訴人即 被告(下稱被告)丁○○、戊○○、己○○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對被告等而言,雖為前開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之傳聞證據,惟被告、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56、154頁 ),不爭執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 無違法取證之瑕疵,揆諸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又傳 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 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判時依法踐 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 之證據能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亦查無 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二、訊據被告丁○○、戊○○、己○○,固均坦承有犯罪事實欄 所載之過程,惟否認有共同傷害告訴人庚○○之行為,被告 丁○○辯稱:其只是跑去問丙○○為何要燒其貨車,其打開 右後車門問庚○○為何要打其女兒,其沒有毆打或騷擾告訴 人,戊○○姊妹比較胖,根本擠不進車內,告訴人右手臂、 右手指在103年9月8日就已經因為跟丙○○吵架而瘀青受傷 ,與其等無關等語;被告戊○○姊妹則辯稱:本來是有要上 車打告訴人庚○○,但被告訴人庚○○踢下來,就沒有打到 等語。然查: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庚○○於103年9月14日警詢時 證稱:「我遭人毆傷之時間為103年9月11日上午11時15分左 右,地址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弄0號大門前,遭1名男 子(丁○○)及2名女子(己○○及戊○○)毆傷。...當時我與 張先生準備要開車到醫院去就醫,鄰居男子丁○○突然衝過 來,...他就將左後車門打開(當時我人坐在裡面靠右側,車 窗皆為開啟狀態)...同時他的兩個女兒(己○○及戊○○)也 衝過來將我的右後車門打開後兩女便不斷毆打我的頭部,其 中也有硬拗我的左手中指,當時我馬上叫張先生趕快開車離 開。...己○○及戊○○係主要是用手拳頭毆打我的頭部, 她們兩個並未持有兇器或任何武器。...應該都是用手(開啟 車門),張先生當時並沒有將車門鎖上鎖,我並沒有同意他



們3個開啟我的車門」等語(見偵字第29346號卷第41至44頁) ;於103年12月9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同日11點時,因為 我跟(丁○○)的女兒打架受傷,要去臺中醫院掛號,丙○○ 開車帶我要去掛號,我在右後方後座,丁○○就衝出來打開 後座...後來丁○○的兩個雙胞胎女兒胖胖的又開後座車門 要來打我,後來我們就開車走了,他們才慢慢退出去」等語 (見偵字第28629號卷第32頁背面);於104年8月4日檢察官訊 問時指稱:「丙○○開車,我坐右後座,戊○○、己○○開 我的車門,衝進車子打我。...因為當時汽車悶,有開車窗 ,他們就趁機開車門」等語(見偵字第28629號卷第72頁); 於原審105年3月8日準備程序時指稱:「丙○○就載送我去 看醫生...後來戊○○及己○○就一起過來,總共3個人一起 打我」等語(見原審卷第77頁);於105年5月18日原審審判時 證稱:「我要出去看醫生,我受傷所以我坐後座,因為我們 那個巷子很小條,被告3位因為很熟悉那條巷子,故意避開 攝影機,沒有照到。...這2個姐妹在後面從窗戶開門進來打 我...我們就快點離開,那時丙○○還怕她們會受傷,還跟 他們說我們要開車了...(妳說他2個女兒擠進妳們車上,是 從同一邊擠進來?)對。(同一邊她們怎麼擠進來?)因為我 的車子很大台。(是左邊還是右邊?)右邊,就是副駕駛座後 面。(她們兩個手伸進來對妳做什麼事?)打我,然後折我的 手,當然我也要反抗。...因為丙○○載我,我們要去臺中 醫院,那時巷子很小,丙○○不小心勾到什麼,被告3位在 後面用外力,整個傻掉,才停在那邊,受到惡意的攻擊。.. .(丁○○)他也有進來打我,...但是他的攻擊不是很致命」 等語(見原審卷第103至107頁)。核與證人丙○○於103年9月 14日警詢時證稱:「我當時正在駕車,駕駛自小客7B-7169 號準備要去醫院看醫生,報案人庚○○正坐在後座之右側靠 右後車門處。我不止全程目擊,我還當場拜託丁○○及己○ ○及戊○○不要再繼續傷害庚○○,但他們3個都不聽,仍 然執意要傷害庚○○,後來我便駕車離開現場,他們3個才 罷休。...也親眼看到他們3個未經過庚○○的同意擅自打開 車門」等語(見偵字第29346號卷第48至49頁);於104年8月4 日檢察官訊問時指稱:「我的照後鏡有撞到機車倒地,所以 我車就停下來,他們就來開車門。戊○○、己○○打庚○○ ...戊○○、己○○開右後門...然後戊○○、己○○壓著庚 ○○打」等語(見偵字第28629號卷第72頁背面);於105年5 月18日原審審判時證稱:「我要開車帶她去醫院,經過巷子 我右邊勾到1台摩托車,我這邊沒有辦法開門,前面剛好在 鄰長門口,鄰長夫人就出來幫我把摩托車拉走,我要走結果



右後門就被她們姐妹打開,都在同一邊,那我就不敢開,因 為她們腳在外面,庚○○坐在後面,我本來車子子要開走, 看到後面門開著,她們2個姐妹腳站在地上,2個人在打庚○ ○,一直在打她,我叫她們不要打,她們還是繼續打。... 我勸又勸不開,她們兩個很有力,我就告訴他,妳們不下車 ,我車子要開走了,你們會受傷,我們是鄰居,我不希望有 人受傷,他們就下去。...(11日這天你說他兩個女兒打庚○ ○,那這天庚○○有受傷嗎?)有,她連走路都不能走,我 把她扶進來。...(己○○、戊○○她們打庚○○時有沒有拿 武器?)我沒有看到,我只看到她們兩個把庚○○壓著打」 等語(見原審卷第113頁背面至第117頁)相符【告訴人庚○○ 、丙○○雖於105年11月4日具狀表示上開自用小客車只要在 發動狀態,車門即會自動上鎖,無法打開車門等情,然此與 其等前揭所述不符,無從憑採】。又告訴人庚○○於103年9 月11日下午4時左右,以被鄰居3人徒手打頭部為由,前往衛 生福利部臺中醫院(下稱臺中醫院)急診,檢出其受有右手背 瘀青3X2.5公分、右上臂瘀青5.5X2公分、1.5X1公分等傷害 ,此有臺中醫院105年9月21日中醫醫行字第1050010099號函 送告訴人庚○○之急診病歷影本及照片、臺中醫院驗傷診斷 書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8頁、第75至77頁、偵字第28629 號卷第81頁、第83至84頁、核交字第1031號卷第3頁),其受 傷之部位與被告丁○○等人係從右方拉扯之部位相同,堪認 告訴人庚○○右手背及右上臂之傷,係為抵擋被告等人從右 方攻擊上半身(含頭部)後所造成,其此部分之指述,信而有 徵。
(二)被告丁○○、戊○○、己○○等雖均否認有共同出手傷害告 訴人庚○○之行為,然證人陳玉香於105年5月25日原審審判 時證稱:「(大概在前年9月有一天早上11時多妳是否曾經報 案妳們那邊有人打架?)那時候有聽到打架的聲音,我還不 大敢出去怕危險,我就叫我女兒打電話報警,怕發生危險, 我就突然聽到撞擊力很大的聲音,出去看是機車倒掉,就是 他們家白色的車行駛過,他們3號我們是8號,從我們那邊行 駛過到土地公那邊,我車子停右邊,就聽到蹦很大聲,就趕 快要出去看到底是怎麼回事,也不能再忍了,本來是有聽到 吵架吵什麼我不太聽楚,就趕快出去看,就是他們白色汽車 撞倒機車,還維修了5百多元。(妳說妳一開始聽到有人在吵 架,是誰跟誰在吵架?)吵什麼內容不太清楚,就是他們兩 戶在吵。(蹦出去前妳是否也沒出去看?)沒有,就只知道是 吵架,後來有打架的感覺。(妳為何感覺好像有打架?)先是 吵架後來有打架的感覺,內容我不太清楚,因為我們家是8



號1樓很靠近馬路,然後他們吵的點又剛好在我們門口附近 。(妳說妳聽到摩托車碰的一聲出去看,看到摩托車倒了, 妳出去是看到什麼情形?)就他們家白色的車揚長而去。(妳 出去看的時候有無看到被告陳忠州、己○○、戊○○父女3 人?)他們那時候好像有在。(他們在那裡做什麼?)他們好 像覺得莫名其妙,為什麼要被挨揍這樣,他們就大約講一下 為什麼平白無故要挨揍之類。...(妳剛才說感覺他們莫名其 妙,妳如何知道?)就是看到好像腳有點受傷。...(當天更 早之前,妳報案之前大概幾個小時,妳有無發現他們吵過一 次架?)有聽到吵架聲音,可是不曉得他們在吵什麼。(是否 也是他們兩戶在吵?)對。...(他們吵完到妳看到蹦的那時 候大概隔多久,妳是否知道?)隔了好幾個小時,我沒有特 別注意。...(被撞倒的摩托車是否妳本人的?)是我本人的 。(妳的摩托車被撞倒後,是否是妳牽起來的?)是我。(妳 牽起來之後有無做什麼動作?)就有在現場一下下。(妳當場 有無看到被告陳忠州、己○○、戊○○3位?)對,因為他女 兒雙胞胎我認不出來,其中有1位腳受傷。...(妳看到他們3 個人的時候,妳有無跟他們問什麼事情或他們有主動跟妳講 什麼事情?)就稍微提一下,就他們雙方吵架、打架」等語( 見原審卷第151頁背面至第155頁)。佐以被告戊○○姊妹曾 於103年9月11日上午9時7分35秒打電話報警,描述遭人毆打 (見偵字第28629號卷第58頁110報案紀錄單),證人陳玉香於 同日上午11時24分23秒打電話報警,描述有人打架(見偵字 第28629號卷第59頁110報案紀錄單),堪信被告丁○○在知 悉被告戊○○姐妹遭毆打後,在盛怒下欲找告訴人庚○○理 論,而有追車之舉。又被告戊○○姊妹供稱本來是有要上車 打告訴人庚○○之意,則於該車停下、被告丁○○打開右後 車門後,被告戊○○姊妹擠過去與告訴人庚○○發生拉扯毆 打,自在常理之內。再佐以被告丁○○、戊○○、己○○等 3人於案發當日之下午1時6分左右,分別因手開放性傷口、 肩及上臂、臉、頸、胸前、前臂、膝蓋、小腿、踝磨損或擦 傷、踝壓砸傷、頭皮挫傷等傷害前往醫院急診,此有澄清綜 合醫院診斷證明書3紙可稽(見偵字第28629號卷第99至101頁 ),堪信其3人應有與告訴人庚○○發生衝突並追車跌倒之情 ,是其等上開所辯,並不足採。
(三)至起訴書雖認被告丁○○有持花盆、鐵條毆打告訴人庚○○ 等情,惟此經被告丁○○堅詞否認,且告訴人庚○○於原審 證稱:「(丙○○載妳去醫院,在巷子裡面發生什麼事情?) 那天被他們攻擊,拿旁邊工地的水泥跟鐵條,我想說怎麼會 這麼大聲,是地震嗎?結果不是,是他拿那個整個砸過來,



我整個人傻掉,他拿那個鐵條砸好幾下,最後還拿那個鐵條 丟向我們車頂,還有巷子14之1號旁邊有一整排的盆栽,他 有拿1個花盆這樣砸,砸好幾次,這2個姐妹在後面從窗戶開 門進來打我,丁○○我看他是徒手打丙○○的頭,我很擔心 ,他年紀這麼大了,而且精神狀況也不是很穩定,常常這樣 吵我們,這樣擾亂我們。(打一打然後怎麼結束的?)我們就 快點離開,那時丙○○還怕她們會受傷,還跟他們說我們要 開車了,慢慢開讓她們慢慢的退出去,怕她們會危險,當天 的情況是這樣。(妳說你們開車時突然感到一陣震動,就發 現他們在敲妳們的車?)是。(所以一開始是在外面砸你們的 車?)是,外面。(是那幾個打的?)丁○○。(妳說他一開始 拿東西,是拿什麼東西打你們車的什麼地方?)後座,他拿 工地拆下來的廢料,有泥土跟石頭,還有鐵條打我們車子後 面的車身。(打你們車子的什麼地方?)後面車身的全部,他 左右都有打,他不是只有打一個地方而已,他負責損毀,2 個女兒是進來一直攻擊我,我怎麼有辦法看他怎麼毀損。( 妳的意思是他女兒攻擊妳時,他在外面砸車?)對」等語(見 原審卷第103頁)。根據告訴人庚○○之證述,當天只有被告 戊○○姊妹進入車內攻擊她,被告丁○○係拿花盆、鐵條、 石頭在外面負責砸車,並到駕駛座那邊打告訴人丙○○的頭 。況被告丁○○果如起訴書所指持花盆、鐵條毆打告訴人庚 ○○,告訴人庚○○豈有僅受有右手指瘀青、右上臂瘀青等 傷害?是起訴書前開所指,容有誤會,難以憑採。(四)另告訴人丙○○、庚○○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05年 11月10日提出刑事陳述意見狀,請求本院向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調閱江先生所提供之光碟,再傳喚證 人江先生到庭,欲證明103年9月11日當日現場已攝得案發當 時犯罪全程,被告丁○○、戊○○、己○○等3人確有追趕 車輛,並手持重物瘋狂砸車,並分別伸手從左右後車窗打開 上鎖車門攻擊告訴人庚○○等情,然告訴人庚○○於本院 105年11月8日審判時已明確供稱:現場的錄影、錄音交給警 員,但資料已經不見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61頁),且前往現 場處理之員警均表示無錄音錄影檔可提供,並有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106年1月4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50055745 號函送之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20至221頁)。 又證人甲○○於本院106年2月14日審判時,復證稱:其住處 在103年9月間固有裝設監視器,但其並未見過103年9月11日 被告等人與告訴人庚○○發生衝突之監視錄影畫面(包括其 住處或附近路口之監視器),事後亦無警員曾向其拿取或拷 貝有關此部分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或其他之錄音錄影畫面,其



之前提供給警方之畫面,係在97年3月間發生竊案,警方於 97年間過來調閱而提供的,其目前並未存有103年9月間家裡 監視器之錄影資料,其跟告訴人庚○○講說警察曾調閱其家 監視器之資料是指97年發生竊案之資料,案發當時其在上班 ,不可能目睹等語(見本院卷第256至257頁),是本件承辦員 警及證人甲○○均無法提供任何監視器之錄音錄影畫面,本 院就此部分自無再加以調查之必要,附此說明。(五)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丁○○、戊○○、己○ ○3人此部分之傷害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丁○○、戊○○、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 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被告丁○○與戊○○、己○○就上開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原審經審理結 果,以其等此部分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8條、第277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3人否認犯罪之態度,與告訴 人庚○○素有怨隙之關係,據被告戊○○姊妹陳述係因不滿 103年9月8日(詳後述)及案發當天上午8時30分左右,曾遭告 訴人庚○○毆打,告訴人庚○○本件所受傷害幸甚輕微,被 告戊○○姊妹於行為時雖無因心智缺陷致不能辯識其行為違 法或欠缺依其辯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該些能力顯著減低之情 形,惟渠2人之智能均較常人不足(見偵字第29346號卷第81 頁之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4年1月19日中市社障字第 1040003118號函),應給予較多之寬容與教化,被告丁○○ 率同2女毆打告訴人庚○○,固屬不好示範,然其應係愛女 心切一時情緒失控,被告丁○○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及 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被告戊○○姊妹均國小畢業之教 育智識程度,被告3人均尚未與告訴人庚○○達成和解,賠 償其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丁○○拘役30日 、被告戊○○、己○○各拘役25日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四、被告等3人上訴意旨雖以證人陳玉香並未目擊被告等3人傷害 告訴人庚○○;告訴人庚○○於103年9月11日上午8時30分 左右,已與被告己○○、戊○○姐妹發生肢體衝突,告訴人 庚○○不無可能於該時已經受傷;告訴人庚○○於103年9月 13日尚有至臺中醫院急診,不無可能將其與丙○○衝突所受 之傷勢轉嫁被告,原審為其等此部分有罪之認定為不當等語 。然證人陳玉香雖未親眼目擊,但其於當日打電話報警,係 描述有人打架,顯見其已聽聞被告3人與告訴人庚○○發生 衝突之情;又被告己○○、戊○○姐妹於103年9月11日上午 8時30分左右,係遭告訴人庚○○毆打一節,業經本院認定



如前,若告訴人庚○○於該次肢體衝突中受傷,其豈有不對 被告己○○、戊○○提告之理?而告訴人若有意將其與丙○ ○衝突所受之傷勢轉嫁被告,何以不就其於103年9月13日受 傷部分另行提告?堪信被告等人上訴意旨所指,純憑己意而 為任意之指摘,此外,被告等復未提出其他新辯解或新事證 ,其等徒執前詞否認犯行,洵非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 均予駁回。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以:
㈠被告丁○○基於恐嚇之接續犯意,陸續於103年9月11日9時 左右、11時左右、同年月12日及同年月13日,在臺中市北區 自強街43巷30弄道路中間、臺中市○區○○街00巷00弄0號 告訴人丙○○住處門口,以「見一次,打一次」、「要給你 死」及「他很有錢,沒有人敢跟他鬥」等話語,對告訴人丙 ○○嚇稱,致告訴人丙○○心生畏懼。
㈡被告己○○、戊○○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103年9月8日 10時左右,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告訴人庚○○住處 前,徒手毆打告訴人庚○○,致告訴人庚○○受有肩部腫痛 、手、腳多處擦傷等傷害。
㈢被告丁○○、己○○、戊○○於103年9月11日11時左右,見 告訴人丙○○駕駛告訴人庚○○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附載告訴人庚○○,行經臺中市北區自強街43巷 30弄道路,因碰撞其他機車後照鏡而停車,適該車門未上鎖 ,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磚塊及花盆砸向上開客車,致該客 車受有左後車身油漆脫落、右後燈框、行李箱鈑金凹陷,而 喪失其效用。
因認被告丁○○就㈠部分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就 ㈢部分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被告戊○○、己○○就 ㈡部分,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告訴人之告訴, 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 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 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參最高 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另按告 訴人之告訴,或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陳述,其目的均在使 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相反立場,其陳述或不免 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



,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 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或告訴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 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 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 ,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 依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067號判決意旨參照)。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丁○○、戊○○、己○○涉犯前開罪嫌, 無非係以告訴人丙○○、庚○○之指訴,臺中醫院(告訴人 庚○○)驗傷診斷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 所110報案紀錄單、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遭毀損之 照片、職務報告、扣案之磚塊及花盆各1個等為其全部論據 。訊據被告丁○○、戊○○、己○○,均堅詞否認有為前開 起訴書所載之犯行,被告丁○○辯稱:其只是問告訴人丙○ ○為什麼要燒其的車,告訴人丙○○有承認,並說要賠償其 ,其說不用他賠,是公共安全的問題,沒想到卻變成說其很 有錢不怕告,且見一遍打一遍是告訴人庚○○對其女兒說的 ,其沒有對告訴人丙○○這樣說,告訴人丙○○已經這麼老 了,其打他幹什麼,其錢都不要了,幹嘛打他,又103年9月 11日,其並無持磚塊及花盆砸向上開自用小客車,是告訴人 丙○○將車子駛離後,在外面轉一圈約半小時,回來後就什 麼東西都有了等語;被告戊○○、己○○均辯稱:103年9月 8日上午7時左右,告訴人庚○○將幾十個盆栽堆放巷道上, 被告己○○見狀告知告訴人庚○○這樣會妨害公眾通行,並 請其回復道路原狀,未料,告訴人庚○○不悅即持木條毆打 被告己○○手臂,被告戊○○見狀欲阻擋,卻同遭庚○○毆 打,又告訴人庚○○、丙○○為同居關係,告訴人丙○○經 常酒醉鬧事,也常與告訴人庚○○吵架甚至打架,此為地方 上眾所周知,而103年9月8日當天渠2人復有爭吵起衝突,是 以告訴人庚○○之傷勢,應係自己加工或與告訴人丙○○吵 架衝突所造成,況告訴人庚○○果於上午即遭被告戊○○姊 妹毆打,以其傷勢,衡情應會立即就醫,而非拖延至下午5 時49分才至醫院就診等語。
四、被告丁○○被訴恐嚇告訴人丙○○部分,經查:(一)告訴人丙○○於103年10月4日警詢中指稱:「我於103年9月 11日接近上午11時許,於臺中市北區自強街43巷30弄的道路 中間,遭鄰居丁○○毆打及恐嚇,另於9月8日至9月13日中 間,也都是在我家門口前,屢次用言語來恐嚇我,讓我心生 畏懼。...他會用三字經『幹你娘、塞你娘』等語辱罵我, 另也有當面向我嗆聲,見一次打一次及他很有錢,沒有人敢 跟他鬥等語,讓我心生畏懼,心神不寧,到目前為止時常做



惡夢,睡眠品質不好。...我...到臺中醫院就診,醫生有開 立1個星期的藥...醫生看我病狀嚴重,就再開立1個月的藥 量(主要是開立憂鬱、恐慌及幫助睡眠等相關藥品),.. .( 上述病情)是男子丁○○恐嚇我直接造成的影響。我沒有現 場錄音,但我的同居人庚○○有在場可以作證」等語(見偵 字第28629號卷第15頁);於103年12月9日檢察官偵查中指稱 :「(被告是否於103年9月11日11時許,在臺中市北區自強 街43巷30弄道路中間,對你說『幹你娘、塞你娘』、『見一 次打一次』、『他很有錢沒有人敢跟他鬥』等語?)是。... (被告是否又於103年9月11日起至103年9月13日止,在臺中 市○區○○街00巷00弄0號前數次對你恐嚇?)103年9月12日 丁○○...又在我家門口叫囂『看ㄧ次打一次』...我現在還 餘悸猶存。...103年9月12日那天凌晨1點許我去買香菸,.. .(丁○○)他在那叫囂『不能從我家裡過』、『要把我打死 』、『見一次打一次』等語,我會害怕」等語(見偵字第 28629號卷第32至33頁);於103年12月18日警詢中指稱:「 103年9月11日上午8時30分...遭男子丁○○以言詞『幹你娘 ,塞你娘』及『要給你死』及『看ㄧ次打一次』等語恐嚇叫 囂。...103年9月11日上午11時0分...遭男子丁○○以言詞 『幹你娘,塞你娘』及『要給你死』及『看ㄧ次打一次』及 『他很有錢沒有人敢跟他鬥』等語恐嚇叫囂。.. .103年9月 12日17時45分...遭男子丁○○以言詞『幹你娘,塞你娘』 及『要給你死』及『看ㄧ次打一次』及『他很有錢沒有人敢 跟他鬥』等語恐嚇叫囂。...103年9月13日上午1時13分... 遭男子丁○○以言詞『幹你娘,塞你娘』及『要給你死』及 『看ㄧ次打一次』及『他很有錢沒有人敢跟他鬥』等語恐嚇 叫囂。...男子丁○○於103年9月8日並無言詞恐嚇我」等語 (見偵字第28629號卷第45至46頁);於104年8月4日檢察官偵 查中指稱:「(103年)9月13日也在我家門口,丁○○說『幹 你娘、賽你娘、看ㄧ次打一次』等語,還有9月11日9點1次 、11點1次。9月12日也是在我家門口罵一樣的話」等語(見 偵字第28629號卷第71頁背面);於原審審判時證稱:9月13 日凌晨1時多,其要去買香菸,從丁○○家門口經過,丁○ ○拿著棍子在他家門口一直罵三字經,其問他有什麼事情, 他說你不要從我家門口過去,再過去我見一次打一次,打你 到死為止,其就害怕,當時三更半夜沒有人,庚○○沒有跟 其在一起。丁○○之前沒有類似的行為,(改稱)11日、12日 也有,都是在其家門口叫罵,其都不敢出去。丁○○都是先 來三字經,然後重點是說「你不要出門,出門就把你打死」 ,嚇得其都不敢出門等語(見原審卷第115頁背面至第116頁)



。告訴人丙○○固於警詢中指稱:其遭被告丁○○恐嚇而前 往醫院就診等語,然查告訴人丙○○自102年5月10日起,即 因精神官能性憂鬱症至臺中醫院就診,於103年9月9日就診 ,原因是「最近得知太太過世(太太與兒子最近2-3年住美國 )」,於103年9月11日就診,原因是「自己財產分給太太、 兒子,分光財產了」,於103年9月22日就診,原因是「無法 戒掉友露安、愛肝,自己把財產分給太太、兒子,分光財產 了,最近得知太太過世(太太與兒子最近2-3年住美國)」, 此有臺中醫院105年1月30日中醫醫行字第1050000781號函檢 送丙○○之病歷在卷可證(見原審卷第49至61頁)。再參諸告 訴人庚○○於原審陳稱:「(103年9月8日)是因為丙○○的 太太過世,他心情不好,就將一些東西如山豬頭、自己種的 樹、小玩具、香放在路旁,要告知鄰居說他太太過往,他很 傷心,當時他的情緒不是很穩定,里長跟我們說東西不要放 在路旁」等語(見原審卷第76頁背面)。足見告訴人丙○○自 102年5月10日起,即因精神上之疾病就醫,且說話反覆不定 ,103年9月8日因妻子過世而在路旁放置東西告知鄰居,行 為怪異,遭里長勸說,9月9日、11日復因自己家庭因素到臺 中醫院就診。若告訴人丙○○曾於103年9月11、12、13日遭 被告丁○○恐嚇而造成憂鬱、恐慌,則其於9月11日、12日 、13日、22日向醫生求診時,為何始終並位向醫生述說此原 因?是以告訴人丙○○前揭陳稱:其心神不寧、做惡夢、睡 眠品質不好,去臺中醫院就診,是被告丁○○恐嚇直接造成 的影響等語,與事實完全不符,難以憑採。
(二)至證人庚○○雖於103年10月5日於警詢中證稱:「(103年9 月11日上午11時許)我也親耳聽聞男子丁○○以三字經『幹 你娘、塞你娘』及見一次打一次及他很有錢沒有人敢跟他鬥 等語恐嚇他。我是有親耳聽到數次(詳細次數、時間及日期 忘記了)男子丁○○有以言詞恐嚇:誣指燒他的自小貨車, 還有誣指毀損他的自小客等方式向丙○○恐嚇(見一次打一 次等語)並索取修車費」等語(見偵字第28629號卷第18頁); 於103年12月9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丙○○被恐嚇時妳 都在旁邊嗎?)是。...(103年9月11日早上8、9點時)丁○○ 一直要開車門,作勢要打丙○○,一直叫囂說要錢,說『三 輪車是丙○○放火燒了』、『幹你娘』、『見一次打一次』 ,後來他就走了。同日11點時...丁○○...打開前座去打丙 ○○,並說『要給丙○○及庚○○死』。... (何時丁○○ 恐嚇丙○○?)丙○○在9月12日凌晨1點許睡不著去買香菸 經過丁○○門口」等語(見偵字第28629號卷第32頁背面至第 33頁);於103年12月18日警詢中證稱:103年9月11日上午8



時30分...遭男子丁○○以言詞『幹你娘,塞你娘』及『要 給你死』及『看ㄧ次打一次』等語恐嚇叫囂。...103年9月 11日上午11時0分...遭男子丁○○以言詞『幹你娘,塞你娘 』及『要給你死』及『看ㄧ次打一次』及『他很有錢沒有人 敢跟他鬥』等語恐嚇叫囂。...103年9月12日17時45分...遭 男子丁○○以言詞『幹你娘,塞你娘』及『要給你死』及『 看ㄧ次打一次』及『他很有錢沒有人敢跟他鬥』等語恐嚇叫 囂。...103年9月13日上午1時13分...遭男子丁○○以言詞 『幹你娘,塞你娘』及『要給你死』及『看ㄧ次打一次』及 『他很有錢沒有人敢跟他鬥』等語恐嚇叫囂。...男子丁○ ○於103年9月8日並無言詞恐嚇我」等語(見偵字第28629號 卷第50至50之1頁);於原審審判時證稱:丙○○說他被丁○ ○恐嚇,其有聽到也有看到好幾次,恐嚇說要錢,一直罵說 要陪他錢,叫丙○○出來說要打死他,不可以給他看到,看 到一次要打一次等語(見原審卷第105頁)。然經比對其與告 訴人丙○○前開證述之過程可知,告訴人丙○○於103年10 月4日提告做完警詢筆錄後,可能因員警請其舉證,證人庚 ○○方始於翌日即103年10月5日製作警詢筆錄。而證人庚○ ○於103年10月5日作證時,對於被告丁○○恐嚇告訴人丙○ ○之次數、時間、日期,均表示已經忘記等語,然其於103 年12月18日與告訴人丙○○一起至警局筆錄時,就告訴人丙 ○○遭恐嚇之次數、日期、時間、恐嚇內容部分,卻均能為 明確且內容與告訴人丙○○完全相同之陳述,甚至連103年9 月8日沒有恐嚇一節,也為一致之陳述,足見告訴人庚○○ 之證詞,顯有配合告訴人丙○○之情。再者,告訴人庚○○ 於原審雖證稱告訴人丙○○每次遭丁○○恐嚇時,其都有在 旁邊等語,但告訴人丙○○於原審證稱:9月13日恐嚇時, 是三更半夜沒有人,告訴人庚○○沒有跟其在一起等語(見 原審卷第115頁背面),益徵其等之證詞經原審交互詰問後, 突顯出其矛盾之處。
(三)再酌以告訴人丙○○與證人庚○○係同居關係,本件又係一 起對被告丁○○父女提告,而互為證人,渠2人之陳述自是 立場、目的一致,證據力顯然較為薄弱,故非能以彼此之證 述佐證對方之指訴,即謂證據已經補強可以採信,況告訴人 丙○○所述復有前開與事實不符之處。而此部分,除告訴人 2人之前開陳述外,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佐證,則縱被告丁 ○○確有於前開時地與告訴人丙○○發生爭執或口角,亦非 能因而推論被告丁○○確有說出前開恐嚇之話語,而遽認被 告丁○○有前開恐嚇之犯行。
五、被告戊○○、己○○被訴於103年9月8日傷害告訴人庚○○



部分,經查:
(一)告訴人庚○○於103年9月14日警詢時指稱:「我遭人毆傷之 時間為103年9月8日上午10時10分左右,地址在臺中市○區 ○○街00巷00弄0號大門前,遭2名對面女性住戶(己○○及 戊○○)毆傷。...當時我於8日上午10時許在臺中市○區○ ○街00巷00弄0號門口,...因我的同居人丙○○在自強街43 巷門口有擺放一些東西要遙祭他死去的妻子,戊○○與己○ ○原本係要我將路上擺放的祭品收起來,但當時因我著急要 照顧同居人丙○○,所以情緒不佳且與她們也有嫌隙,故發 生口角衝突,後來我就與她們發生肢體衝突,我當時並沒有 打她們,她們卻衝上來其中1人壓著我另1個毆打我。...她 們用身體及手推撞毆打另也有用腳踹,主要是用左右手拳頭 毆打我的頭部,並未持有兇器或任何武器。...我有還手但 是應為正當防衛,當時她們不斷毆打我的頭部,所以我也有 用左右手防衛」等語(見偵字第29346號卷第39至41頁);於 104年8月4日檢察官訊問時指稱:「(103年9月8日)有驗傷, 還有現場監視器,沒有其他人看到」等語(見偵字第28629號 卷第72頁);於原審105年3月8日準備程序時指稱:「因為丙 ○○的太太過世,他心情不好,就將一些東西如山豬頭、自 己種植的樹、小玩具、香放在路旁,要告知鄰居說他太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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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