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228號
TPHV,106,重上,228,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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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余玉春 
      劉麗淑 
      劉麗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余麗碧間返還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2月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7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計新臺幣(下同)3,
651萬2,3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
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萬3,376元、第二審裁判費50萬0,064元,
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1萬3,928元、第二審裁判費47
萬0,892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448元、第二審裁判費2
萬9,172元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
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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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