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余玉春
劉麗淑
劉麗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余麗碧間返還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2月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7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計新臺幣(下同)3,
651萬2,3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
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萬3,376元、第二審裁判費50萬0,064元,
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1萬3,928元、第二審裁判費47
萬0,892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448元、第二審裁判費2
萬9,172元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
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