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6年度,340號
TPHV,106,抗,340,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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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340號
抗 告 人 楊建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
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49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 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 序終結以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 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執行程序一 經終結,即不容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就執行命令、方法或應 遵守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再有所主張(最高法院37年上 字第7672號、51年台上字第294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當事 人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然 因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 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 法院或抗告法院自可以此為理由,予以駁回(司法院33年院 字第2776號解釋(五)參照)。
二、本件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 樓房屋及基地(下稱系爭房地)為伊所有,法院查扣之電視 係伊所購買,紫晶洞係與江伯樂老師結緣,江伯樂老師贈與 伊配偶,除濕機為伊媳婦嫁過來之嫁妝。伊非債務人,法院 無權扣押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持原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54684號債 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聲請對債務人楊淨如為強制執 行(案列105年度司執字第102581號),原法院民事執行處 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至債務人楊淨如戶籍地即系爭房地實 施強制執行,查封液晶電視1台、古董水晶(紫晶洞)1個、 除濕機1台,抗告人聲明異議,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其 異議,抗告人再提出異議,復經原法院以執行程序並無不當 為由,裁定駁回其異議。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惟相 對人已於106年2月17日具狀撤回本件強制執行,並經原法院 司法事務官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本件強制執行業經撤 回終結,有相對人民事聲請撤回強制執行狀、原法院民事執 行處新北院霞105司執火字第102581號函附於執行卷內可查 ,依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抗告人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



序終結前為之,然抗告人提出聲明異議後,強制執行程序既 因相對人撤回而終結,其異議自無由准許,是原法院駁回抗 告人之異議,與本件理由雖有不同,然結論並無二致,仍應 予以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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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