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再字,106年度,1號
TPHV,106,建再,1,2017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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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威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龍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禾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本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71 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之訴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所明 定,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著有明文。二、經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71號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3月1日 送達再審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足憑(見本院卷第 60頁)。惟再審原告並未遵限繳納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 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61頁),依上說明,其提起再審之 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工 程 法 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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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