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李金燕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複 代 理人 鍾孟杰律師
上 訴 人 曾振興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17日上午10時55分
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曾振興應就附件所示之事
項於14日內具狀陳明(自行送達繕本與對造),兩造當事人並應
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附件:
曾振興應具狀陳明事項:
一、主張李金燕謀取曾振興財產617萬5,734元,於本件是否主張
列入兩造婚後財產?如列入計算,其取得之時間、金額等明
細請明確列出。
二、關於基金回贖所得款項,關於清償李金燕債務、支出金德美
建材有限公司(下稱金德美公司)之貸款、員工薪資部分請
明確列出時間及金額等明細,又該等支出於102年8月29日前
是否已經李金燕、金德美公司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