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二)字,105年度,111號
TPHV,105,重上更(二),111,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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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柯賢吉
      林建旭
      林建伸
      黃詩嘉
      闕進益
      蕭志恆
      蕭又誠
      蕭琬如
      廖信華
      陳坤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
參 加 人 柯達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賢吉
被上 訴人 潘勇八
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下午
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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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柯達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