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柯賢吉
林建旭
林建伸
黃詩嘉
闕進益
蕭志恆
蕭又誠
蕭琬如
廖信華
陳坤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
參 加 人 柯達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賢吉
被上 訴人 潘勇八
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下午
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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