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813號
TPHV,105,重上,813,201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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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13號
上 訴 人 吳鎮宇
訴訟代理人 沈惠珠律師
被上訴人  邱顯星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被上訴人  陳隆三
      徐益義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怡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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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