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99號上 訴 人 韓宏道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律師 劉衡慶律師 陳宏銘律師被 上訴 人 吳家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陳燁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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