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699號
TPHV,105,重上,699,2017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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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99號
上 訴 人 韓宏道
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律師
      劉衡慶律師
      陳宏銘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陳燁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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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