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李王靜秋
李鳳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珮禎律師
楊晉佳律師
被 上訴人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被 上訴人 張坤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郭思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
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醫 事 法 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