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醫上字,105年度,8號
TPHV,105,醫上,8,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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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李王靜秋
      李鳳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珮禎律師
      楊晉佳律師
被 上訴人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被 上訴人 張坤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郭思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
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醫 事 法 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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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