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05年度,153號
TPHV,105,再易,153,2017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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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53號
再審原告  黃上娥
再審被告  柯金鼎
      柯敏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 萬78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
917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
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何君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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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