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965號
上 訴 人 鍾佳樺(原名鍾珍芝)
訴訟代理人 張文寬律師
視同上訴人 恆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傳平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陳俊賓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夏傳平為上訴人恆建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次按第 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 第175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視同上訴人恆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建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黃國松於本院審理時之民國105年9月 14日死亡,變更由夏傳平擔任清算人,並已向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呈報清算人在案,有恆建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單、臺北地院函覆、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1 0、141、230至233頁),自應由夏傳平承受訴訟,以利訴訟 之進行。 茲被上訴人於106年2月7日具狀聲明由夏傳平(本 院卷第216頁), 依前開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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