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07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柯慶忠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會
訴訟代理人 陳曉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柯慶忠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 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 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 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諶錫輝,惟已於本院民國106年1 月10日裁判前變更為柯慶忠,此有新北市政府令可資證明。 被上訴人現任法定代理人柯慶忠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