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5年度,1190號
TPHV,105,上,1190,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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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字第1190號
上 訴 人 張文欽
訴訟代理人 張菊芳律師
      朱宜君律師
      林宣佑律師
上 訴 人 夏懷安
訴訟代理人 岳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30號判決各自提起一部上
訴、上訴,本院於106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張文欽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夏懷安應再給付張文欽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張文欽其餘上訴及夏懷安之上訴均駁回。
經廢棄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夏懷安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張文欽上訴部分,由夏懷安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張文欽負擔;關於夏懷安上訴部分,由夏懷安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張文欽主張:兩造為夫妻,對造上訴人夏懷安於下列 時地對伊為下列行為:㈠民國103年2月18日晚間11時許,在 伊所經營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9號 之文山牙醫診所(下稱系爭診所),持高跟鞋敲擊伊頭部, 致伊頭部受傷流血(下稱系爭傷害1);㈡於103年7月7日凌 晨5時許,在伊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10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對伊施以腳踹、咬、徒手及 持吹風機毆打、抓下體等行為,致伊鼻子、手臂、手肘、肩 膀受有抓傷、咬傷、瘀腫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2);㈢於1 03年7月27日凌晨5時許,在系爭房屋對伊施以徒手及持水瓶 毆打、腳踹、咬及抓下體等行為,致伊臉頰、肩膀受有抓傷 、咬傷、瘀腫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3);㈣於103年8月23 日晚間8時33分許,以Facebook(下稱臉書)「陳安」名義 帳號(下稱系爭帳號),在臉書網頁公開留言「我被婚姻中 的配偶背叛」(下稱系爭留言),散布不實事項,侵害伊名 譽;㈤於103年10月6日中午約11、12時許,在不特定人得共 見共聞之系爭診所,辱罵伊賤嘴、不要臉、一天到晚胡說八 道、18年性病很髒等語(下稱系爭言論),貶抑伊人格及社 會評價,侵害伊名譽權;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 一所示訊息予伊,恐嚇將加害伊生命、身體,侵害伊之自由 權;㈦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二所示訊息予伊,嚴



重侵害伊之人格法益,㈧於104年6月24日未經伊同意,擅自 將伊衣物、書籍等私人物品及伊家族之祖先牌位、供桌搬離 系爭房屋,並擅自找鎖匠開啟伊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 ○○路0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保儀路房屋),將上開物品 置放該屋內,進而更換該房屋門鎖,未交付伊鑰匙(下稱系 爭保儀路房屋事件),不法侵害伊之自由權、隱私權。夏懷 安前揭行為不法侵害伊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及隱私權等 ,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之規 定,請求夏懷安賠償如附表三所示之精神慰撫金等語。求為 命夏懷安給付2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付法定 遲延利息之判決(張文欽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原審為其敗訴 之判決,未據聲明不服,不予贅述)。
二、夏懷安則以:伊並未傷害張文欽,縱認伊行為構成侵權行為 ,亦係因張文欽對伊性侵,伊基於正當防衛所為,且上開行 為均發生在102年1月14日之前,張文欽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 逾消滅時效,伊得拒絕賠償;關於系爭留言部分,系爭帳號 並非伊所設立,伊未在臉書上公開留言貶抑張文欽之人格及 社會評價;縱認系爭留言係伊所為,然系爭留言並未張貼兩 造照片,亦未指明配偶為何人,甚且指稱遭背叛僅為主觀上 感受,難認張文欽之人格或社會評價因此遭貶抑,自無侵害 張文欽之名譽權。伊未為系爭言論之行為,亦無侵害張文欽 之名譽權;伊縱有為系爭言論,張文欽並未為任何反應,顯 見張文欽並未因系爭言論受有精神上痛苦。另伊傳送如附表 一所示訊息,張文欽與有過失,應減輕或免除伊賠償責任。 如附表二所示訊息僅為兩造間談話,張文欽之名譽在社會上 評價並未受到貶損,且因張文欽背叛婚姻長達18年且罹患性 病,不斷在伊面前炫耀與外遇對象之情史,造成伊身心痛苦 ,始以簡訊發洩情緒,且張文欽對於該訊息均未為反駁,或 視若無睹,顯未因此受有精神上痛苦。張文欽並未居住系爭 保儀路房屋,系爭保儀路房屋及系爭房屋長期由伊管理,伊 因遺失鑰匙,始委請鎖匠開鎖進入系爭保儀路房屋,並更換 鑰匙,並未將之據為己有,亦未侵害張文欽之自由權及隱私 權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就上開部分判命夏懷安給付張文欽15萬元及自104年9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張 文欽其餘之訴。兩造就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張文欽聲 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張文欽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 夏懷安應再給付張文欽27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前項聲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㈣夏懷安之上訴駁回。夏懷安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夏懷安部分廢棄。㈡前開廢棄部分,張文 欽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張文欽之上訴駁 回。㈣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93頁正反面、第137頁): ㈠兩造於77年10月15日結婚,夫妻關係存續中。張文欽現經營 系爭診所。
夏懷安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一、二所示訊息 內容予張文欽(見原法院104年度司店調字第299號卷〈下稱 調字卷〉第31至65頁,原審卷㈠第120頁正反面、第127 頁 )。
張文欽於102年1月14日向原法院訴請離婚,由原法院以102 年度家調字第40號受理,嗣張文欽於同年8月8日撤回起訴。 ㈣夏懷安於104年6月24日將張文欽置於系爭房屋之衣物、書籍 等物品及祖先牌位、供桌搬移至系爭保儀路房屋,並更換系 爭保儀路房屋之門鎖(見調字卷第66頁、原審卷㈠第59頁、 原審卷㈡第4頁)。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張文欽主張夏懷安所為前揭行為,不法侵害伊身體權、健康 權、名譽權、自由權、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伊得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之規定,請求夏懷安賠償如附 表三所示之慰撫金等情,為夏懷安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⒈系爭傷害1、2、3部分:
張文欽主張夏懷安有為系爭傷害1行為致伊受傷等情,業 據提出照片及訴外人即馬偕紀念醫院協談中心心理師(兩 造婚姻諮商師)曹淑華出具之函文為證。觀之上開照片記 載拍攝時間為103年2月18日,照片顯示張文欽頭部有一較 深之彎曲線形傷口(見調字卷第12頁),佐以上開函文記 載:「第一次協商時間為103年2月20日。來諮商原因為: 夏懷安懷疑張文欽與門診助理小姐有染,對張文欽不信任 ,沒安全感,在溝通及性關係上易有衝突,這一年變得嚴 重,前幾天張文欽夏懷安拿高跟鞋敲他的頭而流血,雙 方都嚇到,因而前來諮商。」(見原審卷㈠第274頁), 證人曹淑華亦證稱上開函文係依當時兩造個案諮商內容所 為函覆等語(見本院卷第182頁),堪認兩造於103年2 月



20日首次進行心理諮商,係緣於兩造數日前發生爭執而夏 懷安以高跟鞋敲打張文欽頭部致流血乙事,核與上開照片 時間及所示傷口大致相符,是張文欽主張夏懷安有於103 年2月18日為系爭傷害1行為致其受傷之事實,堪予採信。 夏懷安雖抗辯證人曹淑華之上開函文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0 5條規定作成,不得作為證據等語。然查上開函文係證人 曹淑華為答覆原審函詢事項所為,且該函文內容亦經證人 曹淑華到庭具結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182、186頁),自 得作為證據方法,夏懷安所辯,自無可採。
張文欽主張夏懷安有為系爭傷害2行為致伊受傷乙節,亦 據其提出兩造不爭執之103年7月7日對話錄音譯文記載: 「…夏懷安:我肚子餓。張文欽:現在5點,凌晨5點…。 夏懷安:我已經餓了一天了…。夏懷安:你要不要去買? 張文欽:我要去買,我東西不都拿著嗎?第一件事情。夏 懷安:你還要囉嗦嗎?我肚子很餓(大吼)…。張文欽: 第一件事我買甚麼你吃甚麼…第二件事情,你給我鎖門? 你要不要鎖門…。夏懷安:我肚子餓,你到底在講什麼( 大吼)。張文欽:我在講什麼?…啊你又踹我。夏懷安: (啪唧聲)有沒有人性,有沒有人性…。張文欽:啊~~~~ 你又咬我,我不想買了,本來我想幫你買的你又動粗,不 買了。夏懷安:來這套。張文欽:你本來就是這一套,對 付你就是這一套,我只能用這套,軟的也不行硬的也不行 ,我只能用這套,你又咬我,又咬我,又咬我…你答應我 ,我就去買,…第一件事情我買甚麼吃甚麼,第二件事情 不准鎖我門,鎖我門我就不去買。…夏懷安:快去…。張 文欽:你要不要答應我…。夏懷安:我肚子餓(大吼)( 伴隨啪聲)。張文欽:你又打我,隨便你,我不想理你, 妳動粗…你打我巴掌…你又在咬我…。夏懷安:你不橫… 你這個混蛋…(伴隨連續數聲肢體動作聲)。張文欽:… 你用拳頭打我5下…。張文欽:你用吹風機打我…。夏懷 安:好我答應你我肚子餓…。夏懷安:我肚子餓(大吼) …。張文欽:肚子餓是你的事,你又打人…你又在咬我… 。張文欽:你又拿吹風機打我…。」(見原審卷㈠第225 至227頁,卷㈡第3頁反面),可見夏懷安於103年7月7日 早上5時許,以肚子餓為由要求張文欽外出購買食物,因 張文欽要求不得鎖門等事,兩造因而發生爭執,夏懷安多 次徒手及以吹風機毆打張文欽,並以牙齒咬張文欽,核與 張文欽所提出當日上午7時45分、7時51分、7時57分、7時 56分、8時03分、8時20分拍攝之照片,其上張文欽受有咬 痕、瘀傷、抓傷等傷勢(見調字卷第17至20頁)相符,且



由前開錄音對話內容可知錄音開始時間約為凌晨5時,而 錄音時間長達2個半小時左右(見原審卷㈠第225頁),比 對張文欽前開照片拍攝時間乃自當日上午7時45分起拍攝 (見調字卷第17頁),緊接於上開對話錄音結束後,足徵 夏懷安於103年7月7日確有對張文欽為系爭傷害2行為,致 張文欽受有前開傷害。
張文欽主張夏懷安有為系爭傷害3行為致伊受傷一事,已 據其提出兩造不爭執之103年7月27日對話錄音譯文記載: 「夏懷安:你想到甚麼時候。張文欽:啊現在是凌晨5點 。夏懷安:沒有人在跟你吵這件事情。張文欽:我為什麼 不能進去主臥房睡?夏懷安:我想我們兩個不適合這樣。 張文欽:為什麼不適合住。夏懷安:我不喜歡。張文欽: 你不喜歡,那我們來離婚好了…。夏懷安:誰規定,誰規 定你可以進主臥房…。夏懷安:接下來要怎麼走?張文欽 :我怎麼知道怎麼走?我要好好走,你不讓我回來,回來 也不讓我住主臥房,現在凌晨5點又來,我睡在小嘟房間 ,你也要來問我說,說我不能進來,說我不能回家,好不 容易回個家,利用小孩子在的時候回個家,也不能進主臥 房,誰對誰錯,我不曉得了。夏懷安:你覺得你錯的地方 是什麼?張文欽:我不知道…。夏懷安:那你要不要想清 楚?…張文欽:你講了有效嗎?我跟老師講了多少,我要 回家,我要睡主臥房,你聽了嗎?夏懷安:我當然聽懂, 從頭到尾,你的婚姻就想鴨霸到底。張文欽:聽懂你就… 誰比較鴨霸,唉你(啪啪)又這樣,你又動手打人。夏懷 安:鴨霸,你為所欲為,要怎麼做就怎麼做(伴隨啪趿聲 )張文欽:你為什麼又動手打人…。夏懷安:因為(啪趿 聲)你又(啪趿聲)給我耍鴨霸…。張文欽:你又再打人 ,你又再打人…。夏懷安:你說你叫那個壞女人滾不就是 ,你就不能叫她滾,你就捨不得她受傷(伴隨連續七八聲 啪趿聲)…。張文欽:…妳打了10下…。夏懷安:你還要 是不是?(動作聲及水瓶扣聲音)。張文欽:妳又,你用 什麼打我,你用水瓶打我…喔,用腳踹我。夏懷安:那個 女人,那個女人,不趕走…。張文欽:我已經跟你講,不 要咬我,喔,…(伴隨張文欽慘叫聲)…夏懷安:你就是 袒護她…。張文欽:懷安等一下。夏懷安:打你…。張文 欽:你又咬我…。張文欽:懷安你這樣講的話,我要去驗 ,我要去測謊喔…。張文欽:如果我沒有這件事的話,你 要跪在地上…。夏懷安:我大力咬…。夏懷安:還沒咬完 呢,你繼續待嘛…。」(見原審卷㈠第230至232頁,卷㈡ 第3頁反面),可見兩造於103年7月27日早上5時許,因張



文欽要求進入主臥室休息,兩造因而發生爭執,夏懷安徒 手及以水瓶毆打張文欽,並以牙齒咬張文欽,核與張文欽 於當日上午7時18分、7時19分、7時20分、7時23分、7時2 2分所拍攝照片顯示其傷勢有抓傷、咬痕、瘀傷等情(見 調字卷第26至29頁)相符,堪認夏懷安於103年7月7日確 有對張文欽為系爭傷害3行為,致張文欽受有前開傷害之 事實。
夏懷安雖辯稱伊上開行為係對張文欽之性侵行為而為正當 防衛,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提出上開照片及103 年7月7日與同年月27日對話錄音譯文為證(見調字卷第26 至29頁,原審卷㈠第225至226、229至231頁)。按民法第 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 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是正當防衛必須對 於現在不法侵害始得為之,倘無不法侵害之事實,即無正 當防衛可言。查依上開對話錄音譯文內容及張文欽所受左 下巴、左肩後、右肩傷害之照片觀之,均不能認定錄音當 時張文欽有對夏懷安為性侵行為,依前開說明,夏懷安所 辯正當防衛云云,自無足取。
⑸綜上,夏懷安確有於上揭時地對張文欽為系爭傷害1、2、 3之不法侵害行為致張文欽受有前開傷害,張文欽自得依 上開規定,請求夏懷安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又夏懷安 所為系爭傷害1、2、3行為之時間依序為103年2月18日、 同年7月7日、同年7月27日,已如前述,而張文欽係於104 年9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張文欽夏懷安此部分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尚未逾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定2年消滅 時效,夏懷安所為時效抗辯,亦非可採。
⒉系爭留言部分:
按名譽權之侵害,須以受侵害者在社會上之品德、聲望或 信譽所受評價是否遭貶損為斷,至於是否確有受侵害之判 斷標準,應以客觀上社會之評價而論,尚非僅以受侵害者 主觀上之感受為認定之標準。查系爭留言記載「我被婚姻 中的配偶背叛」(見調字卷第30頁),所稱背叛,係屬留 言者基於主觀認知所表達之想法與感受,其可能原因多端 ,而系爭留言並未具體指明所指背叛行為為何,難謂留言 者配偶之社會上評價因而遭貶損,依前開說明,縱系爭留 言確係夏懷安所為,客觀上尚難認係侵害張文欽之名譽權 。是張文欽請求夏懷安就此部分負損害賠償責任,即無理 由。
⒊系爭言論部分:
查證人薛書伃證稱:103年於系爭診所上班時間從早上9點



到12點,當時是伊要下班前,夏懷安進來系爭診所,夏懷 安就開始爭吵,吵到伊要下班,有聽到夏懷安張文欽「 不要臉」、「賤嘴」、「一天到晚胡說八道」、「很髒」 、「18年性病很髒」,夏懷安並踹櫃子、踹張文欽,張文 欽當時沒有反應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02至204頁),堪認 張文欽主張夏懷安於103年10月6日11、12時前往系爭診所 對張文欽辱罵系爭言論等情,應屬實在。又系爭言論客觀 上係指謫張文欽性關係複雜致染有性病,顯足以使他人對 張文欽人格為負面評價,且證人薛書伃亦證稱夏懷安為系 爭言論時,診所外面的人都停在門口看等語(見原審卷㈠ 第204頁),依其情形,已貶損張文欽之社會上評價,張 文欽其名譽權因此受侵害而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堪予 採信。是張文欽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夏懷安賠償非財產 上損害。
⒋如附表一所示訊息部分:
夏懷安確有傳送如附表一所示訊息予張文欽,已如前述, 而如附表一所示訊息內容客觀上足使人心生畏怖,確有危 害於張文欽之安全,堪認夏懷安所為侵害張文欽之自由權 ,致張文欽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是張文欽依上開規定 ,請求夏懷安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 ⑵夏懷安雖抗辯因張文欽稱:「來啊,你來割啊,你要割我 鳥鳥你講啊,你威脅我啊,你口氣威脅我啊,來呀,你敢 講出口我就敢聽,你要來割我鳥鳥,你敢講得出口,我就 會聽下去」,引發伊憤怒而傳送如附表一所示訊息,故張 文欽與有過失等語,並提出上開103年7月7日對話錄音譯 文為證(見原審卷㈠第228頁)。然查如附表一所示訊息係 於104年1月5日、同年6月22日、同年月24日傳送,距103 年7月7日兩造發生爭執已逾5月,難認夏懷安傳送如附表 一所示訊息係因張文欽上開言詞所致。夏懷安前開所辯, 洵無可採。
⒌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部分:
⑴按以言語、文字辱罵、譏諷他人,係貶抑他人身為人之尊 嚴,破壞他人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屬侵害他人人性 尊嚴之人格法益。查夏懷安以手機傳送如附表二所示訊息 予張文欽,其以張文欽有「性病」、「給妓女舔腳」、「 給妓女當狗」、「骯髒」、「畜生」、「狗雜混蛋」、「 淫亂」等語辱罵、譏諷張文欽,期間長達近1年,堪認侵 害張文欽人性尊嚴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張文欽主張 其因此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堪予採信。故張文欽依上開 規定,請求夏懷安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應屬有據。



夏懷安雖辯稱張文欽確實罹患性病,如附表二所示訊息並 非無據等語,並提出聯合醫事檢驗所檢驗報告為證。查上 開檢驗報告雖記載張文欽於102年12月11日檢驗披衣菌結 果為陽性(見原審卷㈠第126頁),然查上開檢驗報告之 檢驗方法為一快速篩檢法,當檢驗結果為陽性時應以其他 方法進行追蹤確認,有上開檢驗所之檢驗報告說明可稽( 見原審卷㈠第156頁),嗣張文欽於102年12月20日、103 年1月3日至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林森中醫昆明院區再進行披 衣菌檢驗、複驗結果均呈陰性,復於103年1月11日至新店 北新醫事檢驗所檢驗披衣菌亦呈陰性,有檢驗報告可按( 見原審卷㈠第153至155頁),則張文欽聯合醫事檢驗所 檢驗後一個月內再檢測披衣菌血清中抗體皆為陰性,其於 102年12月11日在聯合醫事檢驗所之檢驗結果應屬偽陽性 ,亦有聯合醫事檢驗所之檢驗報告說明可稽(見原審卷㈠ 第156頁),是夏懷安僅憑上開聯合醫事檢驗所檢驗報告 指謫張文欽罹患性病,所辯自難憑採。
⒍系爭保儀路房屋事件:
⑴查夏懷安於原審自承系爭保儀路房屋為張文欽所有(見原 審卷㈠第125頁反面)。又夏懷安於104年6月24日將張文 欽置於系爭房屋之衣物、書籍等物品及祖先牌位、供桌搬 移至系爭保儀路房屋,並更換系爭保儀路房屋之門鎖乙節 ,為兩造所不爭,夏懷安亦自承伊有委請鎖匠至系爭保儀 路房屋開鎖並換鎖等語(見原審卷㈠第59頁、原審卷㈡第 84頁反面,本院卷第123頁反面)。夏懷安雖抗辯系爭保 儀路房屋由伊管理,因系爭保儀路房屋鑰匙遺失,伊始委 請鎖匠開鎖並更換門鎖等語,惟為張文欽所否認,而夏懷 安並未能舉證證明其有權管理使用系爭保儀路房屋,或經 張文欽同意更換系爭保儀路房屋門鎖,或有將更換後之新 鎖交付張文欽之事實,則夏懷安既未經張文欽之同意,自 行將上開物品搬移至系爭保儀路房屋,並擅自更換系爭保 儀路房屋之門鎖,且未將更換後之門鎖鑰匙交付張文欽, 妨礙張文欽支配使用系爭保儀路房屋及上開物品之權利, 自屬侵害張文欽之自由權,並使張文欽精神上受有相當之 痛苦。是張文欽依上開規定,請求夏懷安賠償非財產上之 損害,洵屬有據。
張文欽另主張夏懷安未經伊同意擅自侵入系爭保儀路房屋 ,侵害伊隱私權等語,按所謂隱私權係指個人獨處不受干 擾,私密不受侵害之權利,是為與其他人格權例如名譽權 有所區隔,關於隱私權之侵害態樣,應指侵入私人獨處生 活領域或公開揭露個人祕密之侵害行為而言。查張文欽



承兩造自84年至87年間曾居住系爭保儀路房屋,於88年間 搬離,94年至97年間曾出借系爭保儀路房屋予夏懷安之姪 女使用,自97年6月起無人使用迄今等語(見本院卷第91 頁反面),足見系爭保儀路房屋自97年6月起迄至104年6 月24日夏懷安更換門鎖為止,均無人居住,自難認系爭保 儀路房屋屬於張文欽私人獨處生活之領域,則夏懷安固未 經張文欽同意進入系爭保儀路房屋,難謂張文欽之隱私權 因而受侵害。是張文欽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 ㈢按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 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 字第223號判例參照)。查張文欽為高雄醫學院畢業,經營 系爭診所,101年度、102年度、103年度所得總額依序129萬 7,611元、3萬7,385元、11萬3,810元,名下有房屋1間、田 賦8筆、土地9筆、汽車1輛,財產總額為6,123萬6,893元; 夏懷安為國防醫學院畢業,101年度、102年度、103年度所 得總額依序27萬1,584元、18萬9,483元、22萬3,576元,名 下有房屋6間、田賦1筆、土地7筆、汽車1輛、投資18筆,財 產總額為2,822萬0,385元,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0至56頁), 審酌兩造之學歷、經濟狀況、夏懷安所為行為侵害張文欽權 益之程度、張文欽所受傷勢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 情狀,認張文欽請求夏懷安賠償之金額如附表三「本院認定 應賠償數額」欄所示為適當。
六、綜上所述,張文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之規定,請求夏懷安給付10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4年9月29日(見調字卷第6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 分,所為張文欽敗訴之判決部分(即請求夏懷安再給付90萬 元本息部分),自有未洽,張文欽上訴意旨指謫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 應予准許部分所為夏懷安敗訴之判決,及就上開不應准許部 分,所為張文欽敗訴之判決,均核無不合,兩造上訴意旨, 各自指謫原判決各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無理由, 不應准許。又夏懷安敗訴部分,金額未逾150萬元,不得上 訴第三審,兩造雖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明宣告准、免假執行 ,自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張文欽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夏懷安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 450 條、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陳燁真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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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訊息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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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年1月15│或者,你也可以選,竹聯幫,四海幫
│ │日 │,本省掛,要犧牲手,還是腳,也可│
│ │ │以和情婦一起火燒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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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年6月22│殺畜牲的刀,我準備好了,在興隆路│
│ │日下午5時 │ │
│ │38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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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年6月24│這一刀,一定在你命根子上。 │
│ │日上午7時 │ │
│ │1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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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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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訊息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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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年7月27│我假意診所偷情這味,星期六是我(│
│ │日 │張文欽)和她(曾靜惠偷情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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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年9月11│自我感覺良好的自戀狂,難怪你的女│
│ │日 │人們都背叛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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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年11月8│「喜歡當狗的是張文欽梁太太的狗」│
│ │日 │「張文欽醫師給妓女當狗」、「給妓│
│ │ │女當小王」、「舔妓女的腳,才能滿│
│ │ │足的狗」、「自取其辱的是張文欽,│
│ │ │爛人,付錢給妓女,當妓女的狗,才│
│ │ │能滿足張文欽」、「骯髒的性」、「│




│ │ │噁心的張文欽性病男,滾遠一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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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3年11月 │「你邪惡豬哥樣子,真讓人噁心到│
│ │25日 │極點」、「性病張文欽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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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3年12月1│「骯髒的爛鳥,噁的」「性病,天譴│
│ │日 │,活該」、「妓女的狗 滾遠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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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4年1月14│梁太太讓你享受肉體歡愉時,也不斷│
│ │日 │加深你的黑暗面,你變得骯髒,幼稚│
│ │ │,粗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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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4年2月2 │當十八年的狗男女,染性病,是應該│
│ │日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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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4年2月17│張醫師不僅身體長期接觸妓女,全身│
│ │日 │骯髒病菌,連思想也生病,得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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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4年3月13│我不想我的兒子們,像你一樣搞妓女
│ │日 │,得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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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4年3月23│「張文欽醫師的菜,實在夠噁心」、│
│ │日 │「張文欽醫師特愛性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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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4年3月25│「張文欽,你是人嗎?」、「你是狗│
│ │日 │,是鬼渣」、「你繼續每天待在你和│
│ │ │那個妓女的砲房裡,口是心非的胡言│
│ │ │亂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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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4年3月28│「問你自己,張文欽,你就是小王,│
│ │日 │最蠢的小王想看看你的豬哥樣嗎?有│
│ │ │些臭錢的色老頭」、「無品無德,噁│
│ │ │心,有些錢的色老鬼」、「舔妓女骯│
│ │ │髒的腳趾頭和充滿病菌的身體,才能│
│ │ │性滿足的臭老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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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4年4月15│「文山牙醫內,性病的陰影,因為十│
│ │日 │八年的汙穢,散不掉呢」、「骯髒妓│
│ │ │女的狗」、「妓女的狗」、「真討人│




│ │ │厭」、「只聽妓女的話」、「配合妓│
│ │ │女辦事」、「放棄」、「只能打」、│
│ │ │「討厭的臭狗」、「罵豬頭才有效嗎│
│ │ │」、「要餵性病菌種才有效吧」、「│
│ │ │老死狗,臭狗」、「早死早超生」、│
│ │ │「看到就打,死老狗,以免傳播病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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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4年4月19│「張文欽,你的嘴和你的心,一樣髒│
│ │日 │,該清理了」、「你的爛嘴只適合妓│
│ │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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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4年4月20│「你偏好對可以當女兒的年輕女孩下│
│ │日 │手,是色老頭,我已經頭醒兒子們,│
│ │ │保護好自己的女朋友是沒有絲毫羞恥│
│ │ │心的色老頭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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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4年5月10│「你這個畜生般的醫師老板」、「高│
│ │日 │醫的敗類,畜生」、「你的報應,在│
│ │ │不久的將來等著你這個狗雜混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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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4年5月12│我知道張文欽是喜愛狂叫的畜生,不│
│ │日 │做人的事,但應該聽得懂人話,我不│
│ │ │會再理會狗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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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4年6月10│「張文欽喜歡擺爛,讓別人看笑話」│
│ │日 │、「張文欽會玩女人得性病,和品性│
│ │ │、格調有關,沒救」、「一條老病又│
│ │ │臭又髒的垃圾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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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4年6月22│「當你的妻子,是奇恥大辱,我一定│
│ │日 │要擺脫」、「以後,只要見面,我一│
│ │ │定吐你口水」、「文山牙醫,不是張│
│ │ │醫師最大,是淫亂的妓女們最大」、│
│ │ │「妓女們才是文山牙醫的支持,張醫│
│ │ │師說,妓女離開,文山牙醫會倒,倒│
│ │ │吧!」、「骯髒污穢的地方」、「張│
│ │ │文欽,你根本就是個混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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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4年6月23│「張文欽醫師的菜,是涉世未深,經│




│ │日 │濟不佳的女學生,完全畜生的伸出魔│
│ │ │掌,兒子們帶回來的女朋友,自己要│
│ │ │看好,不要淪落畜生手中,我是這樣│
│ │ │提醒兒子們的」「未來,兒子們的妻│
│ │ │子,也要自己特別小心,因為是畜生│
│ │ │,什麼事情都做得出來」、「無能,│
│ │ │不行,,,病態的只能和小女生在一│
│ │ │起」「骯髒的張文欽妓女們的病源│
│ │ │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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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4年6月25│反對無效,你是狗屁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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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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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張文欽主張│張文欽請求精神│本院認定應賠償數│
│ │夏懷安之侵│慰撫金數額 │額 │
│ │權行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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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系爭傷害1 │15萬元 │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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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