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清算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4年度,954號
TPHV,104,重上,954,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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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54號
上 訴 人 黃逢時
訴訟代理人 劉家豪律師
      繆璁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春蓮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複 代理 人 沈孟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清算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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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