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477號
上訴人即附 昆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許永誠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被上訴人即 全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劉嘉仁
訴訟代理人 王曉珍
許逸如
陳慶尚律師
鄧為元律師
複 代 理人 徐靜慧律師
施南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24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9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就附件所示之事項於10日內具狀表示意
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附件:
一、請確認本院於105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整理之兩造不爭執事
項,除於同年12月8日準備程序修正第8項外,其餘事項是否
確定不爭執?
二、關於51P部分,被上訴人表示遭客戶取消訂單,有何證據可
資證明?
三、上訴人於本院所提出附表4訂單編號0000000000中關於30P之
2012年2月7日交貨部分,記載「8,295PCS未收」之意為何?
四、同上附表同訂單編號關於60P部分及同附表訂單編號0000000
000關於60P部分,未付款數量較兩造盤點退貨之數量少,其
原因為何?
五、被上訴人就有8D改善報告書之貨品,有已支付貨款與有未支
付貨款之情形,就無8D改善報告書之貨品,亦有已支付貨款
與未支付貨款之情形,其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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