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4年度,35號
TPHV,104,重上,35,2017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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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亞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追加被告 王美玲
上 訴 人之
訴訟代理人 卓忠三律師
      卓品介律師
被上訴人
即追加原告 Genesis Creations,Co.,Ltd.(創世紀創作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rup Marvin Clemente
訴訟代理人 孫小萍律師
      徐瑞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Arup Marvin Clemente為被上訴人Genesis Creations,Co.,Ltd.(創世紀創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上訴人GenesisCreations, Co.,Ltd.(創世紀創作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Hide Igawa,嗣變更為Arup Marvin Clemente,且經ArupMarvin Clemente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泰國商務部出具之公司資料文件及其英譯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Arup Marvin Clemente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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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