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51號
TPHM,106,附民,51,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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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余曾春墜
被   告 李明峯
      陳泓崑
      許忠祐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一0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0號詐欺等案件,
經原告余曾春墜於民國一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本院辯論終結當日
上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麗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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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