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806號
TPHM,106,聲,806,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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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萬一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
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萬一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萬一臣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982號裁定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5年3月11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 15758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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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