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740號
TPHM,106,聲,740,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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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時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營利姦淫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
聲付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罪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聲字第8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 國105年6月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6年3月1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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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