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684號
TPHM,106,聲,684,201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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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治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
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治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治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 4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8月7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52371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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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