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KADMIRAH(中文譯名:卡密)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蔡家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ADMIRAH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KADMIRAH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第一項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一0 六年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一0六年四月十五日,三個月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 自一0六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一0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