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
彰化簡易庭(刑事),彰簡字,90年度,662號
CHEM,90,彰簡,662,200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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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六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
四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係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一行之「甲
○○」與「明知」之間增列「係永昌商標股份有限公司之廠務副理,為法人之受 僱人,因執行業務需要,」,並於第一項末行增列「乙○○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八 日起安排其聘僱原在彰化縣鹿港鎮頂厝里頂厝巷六三號擔任監護工之菲律賓國籍 人Ballesteros Roberta Cayabyab安排至彰化縣福興鄉○○路○段五七九巷四七 號處為他人從事織布工作」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目前經濟雖有不景氣之現象,就業機會亦有減少,但由於我國社會長期以來, 已蔚成嫌惡勞力工作之風潮,尤以年輕者之觀念為甚。故雖有失業之情形,但因 驕縱懶逸習性已成,故肯安守本分,習勞刻苦,投注心力於勞動生產事業者,仍 明顯不足。事業主為因應此窘境,並紓緩營業競爭之壓力,僱用外國人從事勞力 工作,固屬情勢上所不得不然。惟為保障本國國民工作權,防免過量引進外籍勞 工,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及著眼整體國民經濟發展與社會安定, 並因應外國人之風俗信仰、生活習性及衛生、健康狀況與本國人及其他在我國工 作之第三國人均有懸殊,難免生扞格衝突之情事,政府認外籍勞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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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昌商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